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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增资的股东是否可以分配利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9:1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针对其间不同意添加注册本钱的股东,以公司名义抉择不给其分配公司赢利。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增资有必要经过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即便公司增资抉择合法有用,其他股东也没有权利要求股东一定要出资添加公司注册本钱,公司章程还有约好在外。不过,该命不增资股东而由其他股东增资会导致其所持股权份额下降。依照规则,股东在公司挂号后,不得抽回出资,可依法进行股权转让。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分取盈利;公司新增本钱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认缴出资。可是,整体股东约好不依照出资份额分取盈利或许不依照出资份额优先认缴出资的在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抉择公司的运营政策和出资计划;
(二)推举和替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的陈述;
(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许监事的陈述;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赢利分配计划和补偿亏本计划;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本钱作出抉择;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抉择;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清算或许改变公司方法作出抉择;
(十)修正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方法共同表示同意的,能够不举行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抉择,并由整体股东在抉择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则。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正公司章程、添加或许削减注册本钱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变公司方法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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