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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4:45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运用权或许说承租权而没有一切权的房子,它是在特定的前史条件下呈现的一种产品。尽管跟着这些年房改的施行,从数量上看现已少了许多,可是因为种种原因,仍是有适当数量的此类房子还没有施行房改或许是正在房改,因而,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子中,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切割。因为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子的运用权,不享有房子的产权。因而,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定运用权的归属,不触及房子的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子中公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回答》的司法解说,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中,切割承租公房运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则。该司法解说以为,在以下九种状况中夫妻两边均有权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联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3、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两边一起归还告贷的;4、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6、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8、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景象。可是,自从2001年
新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说,关于婚前产业婚后转化进行了废弃,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中公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回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冲突,应当归于无效。依据现行法令和司法解说的精力,能够以成婚的时刻为节点将以上9种状况分为三大类,一是一方婚前获得承租权的,离婚时怎么切割;二是两边婚前获得承租权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离婚是怎么切割;三是婚后一方或两边获得承租权的,离婚时怎么切割。
1、一方在婚前获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切割。
这种景象包含96年司法解说的第1、2、3、5、7等5种状况:“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联系存续5年以上的”笔者以为,因为一方在婚前已获得该房的承租权,依据《婚姻法司法解说(一)》第19条的规则“婚姻法第18条规则为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联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因而,不管婚姻联系存续几年,公房的承租权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切割。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笔者以为,因为这一状况的发作只触及到两边身份联系的改变,因而,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切割。
“3、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笔者以为,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但,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应依照婚后一起归还告贷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依据
《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则:“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对免除租借联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子产权互换。产权互换的房子由原房子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子承租人从头缔结房子租借合同。”尽管在这种状况下,承租房子的承租权是在婚后获得,可是这一承租权的获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笔者以为,依据现行法令,该房子的承租权仍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这种状况和第5种状况根本相同,因而,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相同的。
2、两边在婚前获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承租权归两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切割。
这种景象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说的第8种状况:“8、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对此,笔者以为,离婚时两边都有权承租该互换的房子。
3、一方或许两边在婚后获得房子承租权,承租权归两边一切,离婚时两边都有权切割。这种景象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说的第4、6等2种状况:
“4、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笔者以为一般状况下应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说所规则的处理夫妻一起产业的一些准则及规则来处置。
“6、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笔者以为一般状况下也应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说所规则的处理夫妻一起产业的一些准则及规则来处置。
关于上述两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尽管只要运用权而无一切权,可是在处置公房运用权是时,能够参照适用《婚姻法》解说(二)关于产权房的处理方法。
具体方法是:
1、两边均建议公房承租权而且赞同竞价获得的,应选用竞价方法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建议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价组织对该房在拆迁状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价,获得房子一切权的一方应当依照评价价的一半为规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两边均不建议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赞同,且两边均提出请求的,则能够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切割。
4、两边均不建议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赞同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依照实际状况及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由一方运用,由该一方依照评价组织的评价价的一半为规范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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