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0:29问:根据规则,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经过吞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将悉数或许部分什物财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款、债款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规模,其间触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物重组中触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若呈现评价增值,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假设呈现评价增值,但企业仍按原价入账,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
答:关于企业吞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规则,在企业吞并中,对被吞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吞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吞并、分立等过程中发作的房地产权属搬运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青岛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事务问题问答>的告诉》(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吞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吞并后的企业接受原吞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吞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吞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依照吞并前原企业实践付出的土地价款和发作的开发本钱、开发费用,按规则计入扣除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接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依照分立前原企业实践付出的土地价款和发作的开发本钱、开发费用,按规则计入扣除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子权属不发作搬运,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则,企业吞并时,被吞并方将房地产转至吞并方时,被吞并方不交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时,对派生方、新设方接受原企业房地产的,原企业转让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则,法令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许其他方法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含以承继、赠与方法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规则,法令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含转让房地产的悉数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因而,以出售、置换方法,关于出让方而言,其获得了转让房地产的相关经济利益。出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