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如何认定暴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1:02
“暴力手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选用殴伤、绑缚、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抵抗的手法。“钳制手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要挟、威吓,到达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露隐私、加害亲属等相要挟,使用迷信进行恫吓、诈骗,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权以及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优待等,迫使妇女忍辱屈服,不敢抵抗。有教养联系、从属联系和使用职权与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使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联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优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忍受其奸污的;或许行为人使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污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使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根据相互使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其他手法”,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抵抗。例如:使用妇女患沉痾、熟睡之机,进行奸污;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使用或许冒充看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