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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最新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5:48

贵州省关于贯彻施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法令》有关问题的定见
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法令》修订计划于12月8日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扩展了准则掩盖规模,将工作单位(参照公务员处理的工作单位在外,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归入参保规模,一起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新《法令》)贯彻施行作业,保证新老准则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践,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就有关问题清晰如下,请各地遵照履行。一、各市(州、地)所属工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应依照属地准则参与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省级、中心驻黔工作单位工伤保险由省级担任。二、工伤保险的初度缴费,依照用人单位薪酬总额0.5%的费率规范履行,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交纳。全额工作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务列入预算;差额拨款工作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务恰当安排,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工作单位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中心驻省工作单位缴费资金由原途径列支。三、依据属地处理准则,工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的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请求,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劳作能力判定安排处理。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膳食补助规范及交通、食宿规范按以下规则履行:
(一)膳食补助规范依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一般客轮三等舱、客运轿车)费用据实报销。(三)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履行一般公务人员出差规范。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履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范,以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时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以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时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依照工伤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下月数核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八、在本告诉下发前工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的工(公)伤人员原有待遇保持不变,资金原途径处理。往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则从其规则。
各地在履行中呈现的问题,请及时反应交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贵州省财务厅二○一一年七月六日主题词:社会保证工伤保险 施行定见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办公厅,财务部办公厅抄送:贵州省社会保险工作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办公室2011年7月8日印发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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