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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需要具备新颖性才受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5:03
商业秘密有必要具有新颖性,所谓“新颖性”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那么怎么了解“不为大众所知悉”呢?商业秘密是否具有新颖性的证明职责在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下称《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第2条第2款“本规则所称不为大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对颁发专利权的创造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则是“新颖性是指该创造或许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能;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就相同的创造或许实用新型在请求日曾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请求,并记载在请求日今后发布的专利请求文件或许布告的专利文件中。”
经过比照上述两款法条,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比专利的新颖性起点低,掩盖面宽;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不扫除有两个以上的所有人一起具有一个商业秘密,每个所有人的权利是平行的,并不彻底排他;有的商业秘密可以一起有多个单位或个人具有;并且一项技能信息或配方成为商业秘密后,并不阻碍别人经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及在揭露场合下的调查、好心取得等途径和手法来获取相同的技能信息或配方,然后成为所有人。它与专利的新颖性有显着的差异,专利的新颖性是建立在独占、排他的基础上的,不只另行独立开发无法取得专利技能,用反向工程等手法来获取该专利技能也是被专利法所制止的。
审判实践中判别是否具有新颖性而不被大众知悉的方法一般有三种:
一为是否揭露宣布,既包含在出版物上宣布(如在专利文献等报刊杂志和书本上宣布)也包含选用其他方法制成各种有形载体宣布(如用胶片、磁盘宣布);
二为是否揭露运用;
三为是否以其他方法为大众所知悉,既包含以口头说话、陈述讲话、视听报导等方法走漏商业秘密,也包含经过模仿演示使大众可以了解其商业秘密。
这儿需求提示读者留意,新颖性的证明职责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例如权利人证明自己开发的某项技能是商业秘密,应当供给技能材料、图纸、模具、开发费用等依据。实务傍边,咱们碰到许多当事人产生纠纷后无法供给上述依据材料,原因是最初进行技能研制时压根没有想过是商业秘密,没有故意保存相关材料或许采纳必要的保密办法,这对后期的维权十分晦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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