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0:58
要约关于缔结合同很重要,一方向对方建议要约,对方在有限的时刻里回复才行。要约也是有有用期限的,超越了期限就无效的了。要约有用期是多长时刻呢?下面就让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咱们。
要约有用期是多长时刻
要约的有用期间是要约效能的存续期间,也是受要约人能够许诺的时刻,所以又称之为许诺期限。
在此期间之内,受要约人假如予以许诺,则合同建立;超越此期间未为许诺,则要约失掉效能。
要约的收效时刻还包含要约的存续期间,也便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刻内发作法律效能。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议,假如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则,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状况来确认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假如要约没有明确规则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别如下两种状况:
1、以口头方法宣布的要约,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许诺期限,那么只要在受要约人当即作出许诺的时分,才能对要约人发生约束力,假如受要约人没有当即作出许诺,则要约失掉效能。
2、以书面方法宣布的要约,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则了存续期限(如规则本要约有用期限为10天,或规则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用),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用存续期限;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存续期限,则应当确认一段合理时刻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含三项内容:要约抵达受要约人的时刻;作出许诺所必要的时刻;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刻。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第二十三条 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认许诺期限的,许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抵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许诺,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抵达。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要约有用期”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解说,咱们能够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践,做出正确的决议与处理,小编的回答期望能协助到您。假如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求咨询,能够联络咱们听讼网渠道的专业律师,为您供给优质的法律服务。
要约有用期是多长时刻
要约的有用期间是要约效能的存续期间,也是受要约人能够许诺的时刻,所以又称之为许诺期限。
在此期间之内,受要约人假如予以许诺,则合同建立;超越此期间未为许诺,则要约失掉效能。
要约的收效时刻还包含要约的存续期间,也便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刻内发作法律效能。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议,假如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则,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状况来确认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假如要约没有明确规则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别如下两种状况:
1、以口头方法宣布的要约,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许诺期限,那么只要在受要约人当即作出许诺的时分,才能对要约人发生约束力,假如受要约人没有当即作出许诺,则要约失掉效能。
2、以书面方法宣布的要约,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则了存续期限(如规则本要约有用期限为10天,或规则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用),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用存续期限;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存续期限,则应当确认一段合理时刻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含三项内容:要约抵达受要约人的时刻;作出许诺所必要的时刻;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刻。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第二十三条 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认许诺期限的,许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抵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许诺,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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