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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限制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0:52
依照债法之基本原理,债即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得恳求他方为必定给付之法令关系。其间,当事人依法缔结的合同是发作债之法令关系的一种首要方法,即称之为“合同之债”或“合意之债”。准则上,这种合意之债只在订约的两边当事人(系指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发作法令效能,不应当及于合同外的第三方当事人。所以,债被形象地比喻为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的“法锁”,只需债款人实行了自己的责任后,这把“法锁”才干翻开。可是依照我国《合同法》之相关条文规则,债款人是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并且这种债款转让行为只须对债款人实行告诉责任即可。是否一切的合同债款都能够进行转让呢?对列入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款转让是否存在某些特别约束呢?本文在此首要就“破产企业合同债款转让之法令约束”问题做些法理性剖析,期望能引起有关破产企业或与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相关联的当事人的必要注重,以防止因破产企业债款转让存在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胶葛。
一、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特别性剖析
依照我国现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峻资不抵债后能够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破产;企业的债款人也能够向债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建立清算组,接收破产企业。清算组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能够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一切合同债款(包含在破产清算期间构成的债款)便被列入破产企业产业的规模。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款具有哪些特别性呢?咱们无妨经过有关的详细法令规则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款的一些特别性作必要剖析。
(一)依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则,即“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款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则,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以债款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胶葛案子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子移交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款是能够改动案子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三)依照《破产规则》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则,即“债款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款视为已到期,归于破产产业,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款不受原合同所约好债款的实行期间约束。
(四)依照《破产规则》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则,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宣布书面告诉,要求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于约束的时刻向清算组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有贰言的,应当在收到告诉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破产企业的债款人和产业持有人在收到告诉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款或许交给产业,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则的贰言期内提出贰言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强制实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款有必要经过同债款人直接承认或人民法院判决承认后才可进入破产产业或实行程序。
咱们以为:上述法令及司法解释内容关于破产企业债款的一些规则应首要是针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一些规则,一起也反映了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某些特别性。
二、关于一般合同债款转让的前提条件剖析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债款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依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三)依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法》该条规则内容,咱们以为:一般合同债款准则是能够进行转让的,但特别情况下不得进行转让。特别情况是指上述三种景象。即只需不存在国家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约好方面的转让约束,债款人对其债款进行转让准则上应受法令维护。
可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则:“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作效能。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也就是说债款人转让债款仅须实行告诉债款人的责任即可,并无须征得债款人的赞同。一起,为维护债款人利益,债款转让告诉一经宣布承认,就具有不行吊销的法令效能;在债款人向债款受让人实行责任前,且债款受让人赞同吊销的应视为债款转让的告诉没有宣布。
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内容规则“债款人转让合同权力后,债款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实行合同发作胶葛诉至人民法院,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权力提出抗辩的,能够将债款人列为第三人”。第二十九条内容规则“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赞同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力责任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实行合同发作胶葛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力责任提出抗辩的,能够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经过此司法解释内容,咱们以为:债款人将其合同债款转让后,债款的受让人便替代原合同债款人的法令地位,成为合同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可是为维护债款受让人的利益,债款人对其所转让的债款存在瑕疵担保责任,即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对债款的受让人就转让的债款存在的瑕疵承当连带责任。这或许也是一般合同债款转让无须经过债款人承认的一个重要理由吧。
三、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款转让的法令约束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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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以上破产企业合同债款所存在的特别性和一般合同债款可转让性的法令剖析,咱们以为:现在我国法令没有关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款转让的禁止性规则;依照法令规则的准则精力和相关司法解释内容,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款是能够进行转让的,但应当在考虑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特别性的基础上对其转让要从转让主体、承认程序、转让揭露、优先受让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法令约束。
(一)首要,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转让主体只能是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的破产企业清算组。除了破产企业清算组外,其他任何法令主体(包含人民法院、破产企业债款人、债款人等)都无权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转让问题作出决定。此向约束契合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后代行企业法人才干的相关法令规则。
(二)其次,破产企业转让的合同债款有必要经过承认,没有经过承认程序的合同债款不得进行转让。由于没有经过债款承认程序,破产企业合同债款存在的真实性、时效性难以得到确保,转让后无法确保债款受让人的权益。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承认首要存在以下三种方法:榜首、清算组向债款人宣布书面催收债款的告诉书后,债款人清晰以书面方法表明按债款催收告诉书中承认的数额归还债款的;第二、债款人对债款催收告诉书承认的债款数额提出贰言后,人民法院以判决方法对详细的债款数额进行承认的;第三、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合同债款现已经过收效的法院裁判或裁定判决进行承认的。需求特别强调阐明的是:破产企业清算组托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款进行单独审计并出具审计定论的行为不归于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承认程序。
(三)再次,转让破产企业合同债款有必要经过揭露拍卖程序。由于破产企业转让合同债款的直接意图是为了将债款变成现金,以便应对破产清算费用或更公正、更及时地进行破产产业分配;一起也为了确保能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款进行公正合理的定价,不致因转让价款太低而危害破产企业和相关好坏关系人的权益。所以,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款转让只需经过商场拍卖程序进行才契合揭露通明的竞价准则,才干确保破产企业和相关好坏关系人的最大利益。
(四)最终,转让破产企业合同债款还应当确保在平等价款条件下破产企业债款人的优先受让权。由于,企业破产后将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原债款人的利益,它们本应享有的债款或许因债款人破产无法得到归还或无法得到充沛归还。假如在平等价款条件下,法令赋予破产企业债款人有优先受让破产企业所转让的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权力,那么也算是完成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款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一种方法。当然,破产企业的债款人也能够经过拍卖程序受让或购买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款,可是其不得经过受让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方法与自己所欠破产企业的债款进行抵销。由于破产企业债款人在受让破产企业债款后可经过行使抵销权的方法来下降自己实践应承当的债款(由于债款的受让价格一般显着低于债款的实践数额),然后危害破产企业的利益。
综上所述:
考虑到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特别性,对其转让行为进行必定的约束是必要的,尤其是要求被转让的合同债款有必要经过承认和揭露拍卖这两个程序十分地有必要。由于,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款转让进行约束,其意图就在于完成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相关好坏关系人(包含破产企业职工、债款人、债款人等)、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受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破产企业合同债款转让时若没有经过承认和揭露拍卖程序的,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其所发作的不良法令结果应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或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的受让人来承当。对未经承认的破产企业合同债款,即便已经过揭露拍卖程序,债款人也有权(根据对原债款人的抗辩权)回绝向被转让的合同债款的受让人实行责任。鉴于现在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债款转让还缺少详细清晰的规则,在企业破产实践中,破产企业债款转让因存在不经承认、不揭露拍卖等许多不标准要素往往会引宣布许多不必要的诉讼胶葛。所以,咱们期望立法机关在拟定新的《破产法》时要充沛考虑这些问题,也期望破产企业或与破产企业合同债款相关联的当事人在处置或转让破产企业合同债款时也要充沛注重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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