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致害第三方保险公司可不可以拒赔部分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9:50
案情回放
2008年5月24日21时5分,周某醉酒驾驭苏NG7×××轿车撞伤苗某等3人。该事端经公安机关处理,周某补偿苗某等3人各项费用算计21865.58元,其间,误工费和护理费算计6317元。此后周某向稳妥公司建议理赔误工费和护理费。稳妥公司以为该丢失系周某醉酒驾驭构成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法令》 的规矩,归于免赔事由,故不予补偿。周某遂将稳妥公司诉至法院。
不合焦点
对稳妥公司是否应当补偿误工费、护理费,在审理中构成两种截然相反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应当予以补偿。按照《法令》第21条、第22条的规矩,稳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补偿相关丢失,除非是受害人成心构成的,稳妥公司才不予补偿。周某现已先向受害人付出了相关费用,稳妥公司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能够拒赔医疗费用和财产丢失费用,但法条并未规矩能够拒赔误工费和护理费。该两项费用并不归于医疗费用和财产丢失费用的领域,而是归于逝世伤残补偿金的领域之内。因而稳妥公司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不该当承当补偿职责。
法理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剖析如下:
首要,本案系稳妥合同纠纷。稳妥合同的条款是确认原被告权利义务的仅有根据。根据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第九条的约好:驾驭人醉酒的,稳妥人仅付出抢救费用,关于其他丢失和费用,稳妥人不担任垫支和补偿。该条款清晰约好稳妥人的免责规模,对稳妥合同当事人均应发作束缚力,因而根据合同的约好,稳妥公司也不该向原告承当补偿职责。
其次,之所以在审理中发作争议,主要是有观念以为原被告约好的该款拒赔条款违背《法令》第21条、第22条的强制性规矩,归于无效条款。其逻辑为:已然《法令》第21条规矩只需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受害人成心构成的,稳妥公司才不予补偿;那么,只需不是受害人成心构成路途事端的,稳妥公司对受害人的丢失均应当予以补偿。而《法令》第22条第二款规矩当驾驭人醉酒构成交通事端时,只需受害人的财产丢失,稳妥公司才不承当补偿职责。该条款并未对非财产丢失稳妥公司是否补偿作出制止补偿性的定论。按照“法无制止皆自在”的民法理念,稳妥公司就应当对受害人的非财产丢失予以补偿。因本案诉讼触及的费用是归于逝世伤残补偿金领域,不归于财产丢失;受害人也非成心构成事端;那么稳妥公司就应当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补偿。因而该约好违背了法规的强制性的规矩,归于无效条款。该种观念本质是经过对法条采纳对立解说的办法来支撑自己的建议。
笔者以为:运用该种解说办法得出的定论不具有合法性。《法令》第21条的内容为:“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构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受害人成心构成的,稳妥公司不予补偿”。该条是立法者为了维护受害人而作出的利益分配,其仅应适用于稳妥公司与受害人之间。原告对此条款予以对立解说所得出的定论并无不当。但结合《法令》第22条的内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垫支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许醉酒的;被稳妥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闯祸的;被稳妥人成心制作路途交通事端的。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构成受害人的财产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该条款却对《法令》第21条中的稳妥公司应当补偿的景象在特定的条件下缩小了补偿规模。即在三种特定的条件下,立法者将稳妥公司承当的部分职责终究转嫁由特定的侵权人承当。由此表现法令对特定侵权人的制裁和束缚。已然致害人在醉酒构成事端的情况下,稳妥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丢失即直接丢失都不予补偿;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司法推理规矩,明显,稳妥公司在该种情况下对受害人的直接丢失也不该予以补偿的推理定论更契合法令逻辑;也更契合法条的原意。反过来说,即使推定稳妥公司对受害人的直接丢失如误工、护理等费用能够补偿;因为稳妥公司对直接保证受害人的抢救费用都有权根据《法令》第22条的规矩向致害人追偿;那么,稳妥公司就受害人的直接丢失在承当补偿职责后也应能够向致害人追偿。这才契合公正准则。如此以来,法令对原告或许的投机诉讼会起到怂恿的效果。这绝非立法者的原意。因而醉酒致害人在承当事端补偿职责后不能向稳妥公司建议索赔。
2008年5月24日21时5分,周某醉酒驾驭苏NG7×××轿车撞伤苗某等3人。该事端经公安机关处理,周某补偿苗某等3人各项费用算计21865.58元,其间,误工费和护理费算计6317元。此后周某向稳妥公司建议理赔误工费和护理费。稳妥公司以为该丢失系周某醉酒驾驭构成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法令》 的规矩,归于免赔事由,故不予补偿。周某遂将稳妥公司诉至法院。
不合焦点
对稳妥公司是否应当补偿误工费、护理费,在审理中构成两种截然相反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应当予以补偿。按照《法令》第21条、第22条的规矩,稳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补偿相关丢失,除非是受害人成心构成的,稳妥公司才不予补偿。周某现已先向受害人付出了相关费用,稳妥公司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能够拒赔医疗费用和财产丢失费用,但法条并未规矩能够拒赔误工费和护理费。该两项费用并不归于医疗费用和财产丢失费用的领域,而是归于逝世伤残补偿金的领域之内。因而稳妥公司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不该当承当补偿职责。
法理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剖析如下:
首要,本案系稳妥合同纠纷。稳妥合同的条款是确认原被告权利义务的仅有根据。根据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第九条的约好:驾驭人醉酒的,稳妥人仅付出抢救费用,关于其他丢失和费用,稳妥人不担任垫支和补偿。该条款清晰约好稳妥人的免责规模,对稳妥合同当事人均应发作束缚力,因而根据合同的约好,稳妥公司也不该向原告承当补偿职责。
其次,之所以在审理中发作争议,主要是有观念以为原被告约好的该款拒赔条款违背《法令》第21条、第22条的强制性规矩,归于无效条款。其逻辑为:已然《法令》第21条规矩只需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受害人成心构成的,稳妥公司才不予补偿;那么,只需不是受害人成心构成路途事端的,稳妥公司对受害人的丢失均应当予以补偿。而《法令》第22条第二款规矩当驾驭人醉酒构成交通事端时,只需受害人的财产丢失,稳妥公司才不承当补偿职责。该条款并未对非财产丢失稳妥公司是否补偿作出制止补偿性的定论。按照“法无制止皆自在”的民法理念,稳妥公司就应当对受害人的非财产丢失予以补偿。因本案诉讼触及的费用是归于逝世伤残补偿金领域,不归于财产丢失;受害人也非成心构成事端;那么稳妥公司就应当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补偿。因而该约好违背了法规的强制性的规矩,归于无效条款。该种观念本质是经过对法条采纳对立解说的办法来支撑自己的建议。
笔者以为:运用该种解说办法得出的定论不具有合法性。《法令》第21条的内容为:“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构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路途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受害人成心构成的,稳妥公司不予补偿”。该条是立法者为了维护受害人而作出的利益分配,其仅应适用于稳妥公司与受害人之间。原告对此条款予以对立解说所得出的定论并无不当。但结合《法令》第22条的内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垫支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或许醉酒的;被稳妥机动车被盗抢期间闯祸的;被稳妥人成心制作路途交通事端的。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构成受害人的财产丢失,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该条款却对《法令》第21条中的稳妥公司应当补偿的景象在特定的条件下缩小了补偿规模。即在三种特定的条件下,立法者将稳妥公司承当的部分职责终究转嫁由特定的侵权人承当。由此表现法令对特定侵权人的制裁和束缚。已然致害人在醉酒构成事端的情况下,稳妥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丢失即直接丢失都不予补偿;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司法推理规矩,明显,稳妥公司在该种情况下对受害人的直接丢失也不该予以补偿的推理定论更契合法令逻辑;也更契合法条的原意。反过来说,即使推定稳妥公司对受害人的直接丢失如误工、护理等费用能够补偿;因为稳妥公司对直接保证受害人的抢救费用都有权根据《法令》第22条的规矩向致害人追偿;那么,稳妥公司就受害人的直接丢失在承当补偿职责后也应能够向致害人追偿。这才契合公正准则。如此以来,法令对原告或许的投机诉讼会起到怂恿的效果。这绝非立法者的原意。因而醉酒致害人在承当事端补偿职责后不能向稳妥公司建议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