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1:19第一条 为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状况,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省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分(以下总称房子拆迁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子拆迁作业。
第四条 各级房子拆迁主管部分的责任是:
(一)监督查看有关房子拆迁处理的法令、法规、规章的施行;
(二)审阅房子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子拆迁布告;
(三)担任房子拆迁单位(含被托付人)的资历检查;
(四)调停和判决拆迁房子的补偿、安顿争议。
第五条 城市房子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房子拆迁资历证书。
房子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子拆迁主管部分提出拆迁请求,需提交下列资科: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同意文件;
(三)土地运用同意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
施行托付拆迁的,还须提交托付拆迁合同。
第六条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应在收到拆迁请求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议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审阅:
(一)拆迁居民超越三百户或暂时过渡安顿超越一百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过渡超越二百户的;
(三)拆迁房子触及外国安排和外国人的。
第八条 房子拆迁主管部分确认拆迁规模后,有关部分应暂停处理户口迁入、分户、经营挂号、房子改建、扩建,房地产买卖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越十二个月。需求延伸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请求,但延伸期限不得超越六个月。
暂停期满或许拆迁人逾期未处理延期手续的,暂停办法自行免除。
第九条 拆迁人应恪守下列规则:
(一)不得私行改变拆迁规模、拆迁期限或中止拆迁,确需改变的,应从头处理有关手续;
(二)与被拆迁人签定补偿和安顿书面协议;
(三)安顿用房应契合《住所修建设计规范》的规则;
(四)一般住所工程的过渡期限不超越二年;
(五)就被拆迁人安顿房子的房号、面积、层次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