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7:15
在我国,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把公共产业据为已有归于贪婪行为,那么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婪罪主体,关于破产清算组成员构成贪婪罪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破产清算组成员构成贪婪罪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启东市粮食局聚星粮站副站长,2002年9月4日与原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联络。同年9月,启东市粮食局部属企业启东市汇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9月29日,启东市粮食局提出该公司破产清算组主张名单,并经启东市市属企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赞同。2002年10月8日,启东市人民法院指定张某担任该市汇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任清算组现金管帐,详细担任破产企业的现金办理、粮油储运、油票的收回办理等作业。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使用职务之便,采纳“收入不入账”、“虚开收据,冒领钱款”等不法手法,并吞、骗得公共产业10万余元。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犯贪婪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诉辨两边对被告人张某的主体身份性质及本案的定性,构成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
公诉人认为,尽管被告人张某在被启东市粮食局主张作为破产清算组成员之前,已不具有任何职务,仅是一个一般的社会自由职业者。但自法院依法指定张某担任清算组成员后,其从事的一系列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对破产企业的业务进行决议计划办理、安排施行和监督领导,是保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需求。因而,张某的行为具有公事性质,其身份契合我国《刑法》第93条规则的“国家作业人员”性质,本案应定性为贪婪罪。
辩护人认为,张某既不属国家作业人员,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因而,被告人张某不契合贪婪罪的主体特征,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婪罪,只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属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准国家作业人员”,是贪婪罪的适格主体,本案应以贪婪罪定性,理由如下:
一、贪婪罪主体的实质特征:“从事公事”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则,贪婪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可见,贪婪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包含两类人员:一是国家作业人员。对“国家作业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清晰规则为以下4种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4、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上4种人员中,除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外,其他均“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刑法理论中称之为“准国家作业人员”①。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归于国家作业人员,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以承揽、租借等方法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
“从事公事”是国家作业人员的实质特征,是构成国家作业人员的中心要素。对贪婪罪主体而言,其实质特征是依法或受托付“从事公事”。所谓公事,便是国家作业人员代表国家实行国家赋予的从事安排、监督、办理等功能的活动。②公事具有办理性、权利性和依靠性的特色。详细而言,榜首、公事不同于劳务,劳务一般仅限于被聘任或雇佣,其作业首要是从事膂力性劳作,对某项业务没有决议计划、办理等权利。而公事首要是指完成国家某项功能的智力性活动,是对国家、团体业务的决议计划和办理,表现为安排、监督、领导。第二、公事活动与行为人身份职务总是具有必定的依靠性。公事与行为人的必定职务身份相关联,而这种职务往往是经过推举、指定、录用、聘任或受合法托付而获得的,是必定职权和责任的表现,它是行为人公事活动的条件。假如不具有必定的职务身份,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就不是公事活动。第三、公事活动直接或直接表现着国家对社会的办理,其最终目标是确保社会和经济的安稳有序、健康发展。上述构成贪婪罪主体的两类5种人员,均表现了“从事公事”的实质特征。
二、破产清算组及其成员的法令特征
清算组是指接收破产企业并担任对破产企业的产业进行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7条的规则,企业法人被吊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安排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建立清算安排,进行清算。最高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9条又进一步清晰: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安排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建立清算安排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9条亦规则“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人民法院按照法令规则,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而,只要人民法院是“被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建立清算安排的安排者。关于破产清算组成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则,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能够聘任必要的作业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担任并陈述作业;在实行责任过程中的争议,只能提请法院予以裁决。一起,清算组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两层监督,对清算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应当纠正,并能够免除不称职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破产企业刊出挂号后,人民法院应宣告清算组吊销。
从上述破产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成员的录用程序看,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担任,但清算组不是司法机关的派出机关,其成员并不具有法令上或事实上的公事员身份,也不是破产企业的职工,清算组成员只是按照法定的权限从事活动。但勿容怀疑,清算组成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从行为的内容和性质看,是代表国家对破产企业的业务进行决议计划办理、安排施行和监督领导,如接收破产企业、查询破产企业的产业和业务情况、担任履行破产产业办理、变价、分配等破产清算业务;从行为的意图看,是完成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需求。因而,清算组成员的行为已不单纯是一般的商事行为,而是契合公事“办理性、权利性和依靠性”的特征,是一种严厉按照《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还账程序”等法令从事公事的行为,即契合贪婪罪主体“从事公事”的实质。
三、张某属“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
本案中,张某已于2002年9月4日与启东市粮食局依法免除劳作合同联络,因其具有管帐专业知识,又了解破产企业启东市汇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被启东市粮食局主张作为该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2002年10月8日,法院依法指定张某担任清算组成员,从事现金管帐职务。从法令联络上说,张某与启东市粮食局已没有任何联络。相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是根据国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依法发生的,其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没有法定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一般不被免除,具有相对的安稳性和持久性,张某明显不归于上述我国《刑法》第93条规则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那么,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之一,破产清算组成员依法又由法院指定担任,张某是否归于“国家机关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是“受国家机关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从派遣视点调查,一般来说,派遣是指被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单位中担任职务并代表其在非国有单位中行使职权。④首要,派遣是国有单位内部的一种安排行为,派遣人与被派遣人之间一般具有从属联络或其他相牵连联络,被派遣的人在原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一般仍保存其原有身份、等级或待遇等。其次,被派遣人一般归于原国有单位的成员,且一般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当然,被派遣人也或许是为了派遣需求而由上述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暂时招聘或招聘之后加以派遣,代表派遣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事活动,即先受聘后派遣。再者,派遣的首要意图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行使其对非国有单位所参股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办理权,而委任、派驻办理人员。
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经过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是指因承揽、租借、聘任等而办理、运营国有产业。” 托付是相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联络,受托人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权利,不是按照法令规则获得的,而是根据合同建立。因而,由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亦有别于上述两类人员。
关于贪婪罪适格主体之一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因为相应的司法解释只是触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安排人员的定性,并没有更多翔实的规则,因而,刑法理论与实务界都有较大不合。一般认为,按照法令推举、录用、聘任发生的,依法实行责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可视为“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⑤。本案中,张某由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任现金管帐,其并不是破产企业直接雇佣和聘任的作业人员。笔者认为,张某详细担任和主管破产企业的现金办理、粮油储运、油票的收回和办理作业的功能和权限契合“从事公事”的法令实质,且清算组成员的发生和从事公事的行为彻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等详细法令规则,即具有法令清晰的授权。因而,将破产清算组成员相同归类于确定国家作业人员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论,有其科学的法理根据。
综上所论,破产清算组现金管帐张某属“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其并吞、骗得公共资产的行为,构成贪婪罪,理应遭到我国刑法的制裁。
归纳上面的介绍,产清算组成员使用职务便当是能够构成贪婪罪主体的。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破产清算组成员构成贪婪罪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启东市粮食局聚星粮站副站长,2002年9月4日与原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联络。同年9月,启东市粮食局部属企业启东市汇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02年9月29日,启东市粮食局提出该公司破产清算组主张名单,并经启东市市属企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赞同。2002年10月8日,启东市人民法院指定张某担任该市汇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任清算组现金管帐,详细担任破产企业的现金办理、粮油储运、油票的收回办理等作业。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使用职务之便,采纳“收入不入账”、“虚开收据,冒领钱款”等不法手法,并吞、骗得公共产业10万余元。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犯贪婪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诉辨两边对被告人张某的主体身份性质及本案的定性,构成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
公诉人认为,尽管被告人张某在被启东市粮食局主张作为破产清算组成员之前,已不具有任何职务,仅是一个一般的社会自由职业者。但自法院依法指定张某担任清算组成员后,其从事的一系列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对破产企业的业务进行决议计划办理、安排施行和监督领导,是保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需求。因而,张某的行为具有公事性质,其身份契合我国《刑法》第93条规则的“国家作业人员”性质,本案应定性为贪婪罪。
辩护人认为,张某既不属国家作业人员,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因而,被告人张某不契合贪婪罪的主体特征,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婪罪,只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属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准国家作业人员”,是贪婪罪的适格主体,本案应以贪婪罪定性,理由如下:
一、贪婪罪主体的实质特征:“从事公事”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则,贪婪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可见,贪婪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包含两类人员:一是国家作业人员。对“国家作业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清晰规则为以下4种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4、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上4种人员中,除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外,其他均“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刑法理论中称之为“准国家作业人员”①。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归于国家作业人员,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以承揽、租借等方法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
“从事公事”是国家作业人员的实质特征,是构成国家作业人员的中心要素。对贪婪罪主体而言,其实质特征是依法或受托付“从事公事”。所谓公事,便是国家作业人员代表国家实行国家赋予的从事安排、监督、办理等功能的活动。②公事具有办理性、权利性和依靠性的特色。详细而言,榜首、公事不同于劳务,劳务一般仅限于被聘任或雇佣,其作业首要是从事膂力性劳作,对某项业务没有决议计划、办理等权利。而公事首要是指完成国家某项功能的智力性活动,是对国家、团体业务的决议计划和办理,表现为安排、监督、领导。第二、公事活动与行为人身份职务总是具有必定的依靠性。公事与行为人的必定职务身份相关联,而这种职务往往是经过推举、指定、录用、聘任或受合法托付而获得的,是必定职权和责任的表现,它是行为人公事活动的条件。假如不具有必定的职务身份,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就不是公事活动。第三、公事活动直接或直接表现着国家对社会的办理,其最终目标是确保社会和经济的安稳有序、健康发展。上述构成贪婪罪主体的两类5种人员,均表现了“从事公事”的实质特征。
二、破产清算组及其成员的法令特征
清算组是指接收破产企业并担任对破产企业的产业进行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7条的规则,企业法人被吊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安排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建立清算安排,进行清算。最高院关于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9条又进一步清晰: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安排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建立清算安排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9条亦规则“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人民法院按照法令规则,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而,只要人民法院是“被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建立清算安排的安排者。关于破产清算组成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则,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能够聘任必要的作业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担任并陈述作业;在实行责任过程中的争议,只能提请法院予以裁决。一起,清算组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两层监督,对清算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应当纠正,并能够免除不称职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破产企业刊出挂号后,人民法院应宣告清算组吊销。
从上述破产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成员的录用程序看,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担任,但清算组不是司法机关的派出机关,其成员并不具有法令上或事实上的公事员身份,也不是破产企业的职工,清算组成员只是按照法定的权限从事活动。但勿容怀疑,清算组成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从行为的内容和性质看,是代表国家对破产企业的业务进行决议计划办理、安排施行和监督领导,如接收破产企业、查询破产企业的产业和业务情况、担任履行破产产业办理、变价、分配等破产清算业务;从行为的意图看,是完成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需求。因而,清算组成员的行为已不单纯是一般的商事行为,而是契合公事“办理性、权利性和依靠性”的特征,是一种严厉按照《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还账程序”等法令从事公事的行为,即契合贪婪罪主体“从事公事”的实质。
三、张某属“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
本案中,张某已于2002年9月4日与启东市粮食局依法免除劳作合同联络,因其具有管帐专业知识,又了解破产企业启东市汇龙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被启东市粮食局主张作为该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2002年10月8日,法院依法指定张某担任清算组成员,从事现金管帐职务。从法令联络上说,张某与启东市粮食局已没有任何联络。相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是根据国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依法发生的,其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没有法定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一般不被免除,具有相对的安稳性和持久性,张某明显不归于上述我国《刑法》第93条规则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那么,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之一,破产清算组成员依法又由法院指定担任,张某是否归于“国家机关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或许是“受国家机关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从派遣视点调查,一般来说,派遣是指被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单位中担任职务并代表其在非国有单位中行使职权。④首要,派遣是国有单位内部的一种安排行为,派遣人与被派遣人之间一般具有从属联络或其他相牵连联络,被派遣的人在原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一般仍保存其原有身份、等级或待遇等。其次,被派遣人一般归于原国有单位的成员,且一般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当然,被派遣人也或许是为了派遣需求而由上述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暂时招聘或招聘之后加以派遣,代表派遣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从事公事活动,即先受聘后派遣。再者,派遣的首要意图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行使其对非国有单位所参股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办理权,而委任、派驻办理人员。
别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经过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受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是指因承揽、租借、聘任等而办理、运营国有产业。” 托付是相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联络,受托人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权利,不是按照法令规则获得的,而是根据合同建立。因而,由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亦有别于上述两类人员。
关于贪婪罪适格主体之一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因为相应的司法解释只是触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安排人员的定性,并没有更多翔实的规则,因而,刑法理论与实务界都有较大不合。一般认为,按照法令推举、录用、聘任发生的,依法实行责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可视为“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⑤。本案中,张某由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任现金管帐,其并不是破产企业直接雇佣和聘任的作业人员。笔者认为,张某详细担任和主管破产企业的现金办理、粮油储运、油票的收回和办理作业的功能和权限契合“从事公事”的法令实质,且清算组成员的发生和从事公事的行为彻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等详细法令规则,即具有法令清晰的授权。因而,将破产清算组成员相同归类于确定国家作业人员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论,有其科学的法理根据。
综上所论,破产清算组现金管帐张某属“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其并吞、骗得公共资产的行为,构成贪婪罪,理应遭到我国刑法的制裁。
归纳上面的介绍,产清算组成员使用职务便当是能够构成贪婪罪主体的。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破产清算组成员构成贪婪罪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