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吕瑞芬与陆炳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1:57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瑞芬,女,1971年7月4日出世,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新西路7座103号。
托付代理人杨和养,男,1962年7月9日出世,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奇镇江源直街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炳,男,1949年12月9日出世,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珠北窦157号。
托付代理人尹庆球,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瑞芬因商铺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3日询问了上诉人吕瑞芬及其托付代理人杨和养,被上诉人陆炳及其托付代理人尹庆球。本案现己审理完结。
原审判定确定:讼争商铺原属佛山市金马旅行集团公司一切,由该公司租借给卓丽仪运用。卓丽仪在租借期间将其间的7号商铺转租给被告运用。2001年12月4日原告向佛山市金马旅行集团公司购得该讼争商铺后,于2002年1月28日与被告签定了一份《房子租借契约》,约好原告将讼争商铺悉数租借给被告运用,每月租金5690元。后因为卓丽仪不同意将其运营运用的8号商铺交还原告给被告运用,致使被告无法获得悉数租借物,被告为此于2002年3月向本院提申述讼,以原告交给给其运用的7号商铺仅是合同面积的三分之一,要求原告彻底履行合同,将悉数租借商铺交给被告运用,本院以(2002)佛城法房初字第98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免除两边的租借契约。判定书发作法律效力后,被告于同年10月将7号商铺交还原告,但未向原告付出其租借7号商铺期间所应付出的相应租金给原告。
原审判定以为:本院(2002)佛城法房初字第98号案是因陆炳未能将合同约好的悉数租借物交给吕瑞芬运用,由吕瑞芬申述陆炳而引发的诉讼。而本案则是因原被告两边签定的《房子租借契约》免除后,被告未能向原告付出租借7号商铺期间的租金而引发的诉讼。尽管两案所依据的现实相同,但前案的诉讼标的为租借物,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租金,故本案不属一事二诉。就本案而言,尽管原告未能彻底履行合同,将合同约好的租借物悉数交给被告运用,但被告在(2002)佛城法房初字第98号案中已供认其从2002年2月开端租借原告的7号商铺。故此,原告要求被告付出房子租金的恳求合理,应予支撑,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按合同租金的二分之一付出租金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用。鉴于被告供认其租借的7号商铺仅占合同面积的三分之一的现实,被告可按每月合同租金的三分之一即1896.67元,向原告付出实践租借期间的租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则,判定:被告吕瑞芬在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陆炳付出租金17070.03元。本案受理费1043元,产业保全费120元共1163元,由原告担负320元,被告担负843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