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权(份)质押应该注意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4:06
关于股权(份)质押若干法令问题的剖析
依据《担保法》的规则,债务人或第三人能够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担保。跟着经济的开展,股权(份)质押也逐渐成为现代融资常用的担保方法,但《担保法》及相关法令关于股权(份)质押的有关规则不行详细清晰。现依据我国现行法令、法规、规章、司法解说,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就股权(份)质押收效问题提出以下法令剖析定见:
一、现行法令、法规关于股权(份)质押的规则
(一)现行法令关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则
《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能够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一起规则,“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而依据《公司法》的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钱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选用股票的方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据;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依据股东的出资份额确认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权份额,证明股东所持股权的凭据为《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由此可见,“股份”及“股票”是专归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担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称为股份,明显归于立法上的遗漏。
因而,《担保法》在谈到股权质押时,可用于进行质押的标的不只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二)现行法令、法规关于质物的限制性规则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则
《担保法》第78条规则:“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因而,如债务人拟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供给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供给公司股东赞同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抉择,防止因股权质押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则而无效。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百零三条规则:“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