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4:48死刑复核程序是依据死刑的极点严峻性和无法弥补性的特色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置的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其关于确保死刑案子的办案质量,严厉操控死刑适用,确保被告人的生命权力,避免错判、误杀无辜,促进死刑准则向法治、文明、前进、轻缓方向开展含义严重。可是,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因立法和实践的种种要素的约束,其价值的发挥遭到很大的约束。本文经过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的剖析反省,着力证明了死刑复核程序应以确保人权和程序公平的理念为首要价值,并提出有必要遵从透明性、被动性、当事人参加性的司法权特色来重构死刑复核程序的根本想象。详细而言,死刑核准权应会集至最高法院行使;设置复核组织应在最高法院行使核准权的准则下采纳较灵敏的巡回复核法庭的想象;死刑复核程序应摒弃超职权主义形式实而引进听证形式;死刑复核的规模及审理期限应清晰详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机制应得到完善。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现状
死刑因其极点的严酷性和不行回复性,向来遭到严厉的约束和操控。现在世界上已有百余个国家废弃了死刑,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坚持不废弃死刑,但为确保适用死刑的精确性,一致死刑规范,遵循少杀、慎杀,避免错杀的方针,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子在一般程序之外增设了一个特别的审阅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归纳刑事诉讼法以及若干司法解释相关之规定,首要有三个方面内容:
适用目标、时刻、办法。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目标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子(包含当即履行与延期履行)。适用的时刻是在一审或二审判定或裁决今后,是死刑判定收效并交给履行的最终屏障。适用的办法是逐级报请,由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自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
详细程序。首先是复核程序的发动。依一般程序作出死刑裁判的初始报请法院应将反映案子审理全貌的悉数案子资料一级一级地上报至有核准权的法院,发动死刑复核程序。依据全案报送准则,报送的资料首要包含四种:报请复核陈述、案子归纳陈述,案子裁判文书以及悉数诉讼檀卷和依据。[1]二是复核审理。复核法院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依照阅卷、进行必要的查询、提审被告人(其间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时有必要提审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一般不提审被告人)的办法,对整个案子的现实、依据、科罪量刑和一般程序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全面考虑原判是否精确合法。全面检查后,合议庭应当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陈述。三是复核裁判。经复核审理后,复核法庭依据案子状况,应作出核准原判、撤销原判或改变原判的复核裁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