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4:4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0年关税施行方案的告诉
税委会[2009]28号
《2010年关税施行方案》现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经过,并报国务院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告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2010年关税施行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参加世界交易组织许诺的关税减让责任,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下降“进口税则”中聚酯布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将蓝湿牛皮1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确定为6%(见附表一),其他税目的最惠国税率保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持续实行海关核对办理,税目税率保持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产品施行关税配额办理,税目和税率保持不变。对配额定进口的必定数量棉花施行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施行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表二);
4.对冻鸡等55种产品施行从量税、复合税,税率保持不变(见附表三)。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产品施行暂定税率(见附表四)。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区域签署的交易或关税优惠协议,对有关国家或区域施行协议税率(见附表五):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67个税目产品持续施行亚太交易协议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产品,持续施行我国-东盟自在交易协议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029个税目产品持续施行我国-智利自在交易协议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40个税目产品持续施行我国-巴基斯坦自在交易协议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40个税目产品持续施行我国-新西兰自在交易协议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53个税目产品持续施行我国-新加坡自在交易协议税率;
7.对原产于我国香港且已拟定原产地优惠规范的1587个税目产品施行零关税;
8.对原产于我国澳门且已拟定原产地优惠规范的1209个税目产品施行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区域签署的交易或关税优惠协议以及国务院有关决议,持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产品施行特惠税率(见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