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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21:05
基金保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就基金财物保管一事达到的协议书。协议书以合同的方式清晰托付人和保管人的责任和权力、责任联系。首要意图在于清晰两边在基金产业保管、出资运作、净值核算、收益分配、信息发表及彼此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力责任及责任,保证基金产业的安全,维护基金比例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保管协议的违约责任
保管协议当事人应根据《基金法》,就违约责任方的确定、违约补偿、详细责任划分等事项进行约好,包含但不限于:
(一)保管协议当事人不实行本协议或实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二)因保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产业或许基金比例持有人形成危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当补偿责任,因一起行为给基金产业或许基金比例持有人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责任。
(三)保管协议当事人违背保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承当补偿责任。
缔结基金保管协议的根据、意图和准则:
(一)缔结基金保管协议的根据是《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缔结基金保管协议的意图是清晰基金保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产业的保管、出资运作、净值核算、收益分配、信息发表及彼此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力责任及责任,保证基金产业的安全,维护基金比例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缔结基金保管协议的准则是相等自愿、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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