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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如何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5:47
众所周知,一般违法的人为了想减轻或躲避赏罚会请律师为其辩解,因而律师会写相应的辩解词为其当事人辩解,那么关于滥用职权的辩解词又是怎样的呢?是怎样写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整理了辩解词相关法律知识为您答疑解惑,期望以下内容能够协助到您。
滥用职权罪怎样辩解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解人。辩解人先后八次会晤被告人,并仔细阅读了本案檀卷资料,依据本案的现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宣布如下辩解定见,供法庭判定时参阅。
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机关没有依据证明王某某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没有依据证明所谓的王某某滥用职权行为使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丢失,因而,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详细现实和理由如下:
1、滥用职权罪客观上应当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即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不依照既定的法律法规或详细规章制度就事,或许是逾越职权,在实体上或程序上,逾越了职务上有权处理的极限。首要,王某某的职权是什么?王某某其时的行政职务是沙河镇副镇长,可是职务并不等于职权,王某某其实是长时间分担农业(农机、农技、畜牧、水产等)。本案是因三官社区土地投标、投标而引起,而王某某只是是介绍李某某、施某某参加投标罢了,这与王某某的职权毫无关系。其次,南检刑诉【2012】205号起诉书指控“在投标当日,沙河镇投标担任人朱玉军劝说施某某一方退标,施某某一方不愿意退标,被告人王某某遂也参加一同一起劝说施某某一方退标”。在此辩解人提请法庭留意,投标当天,王某某是劝说施某某了,但王某某是对施某某说的意思是,依照投标布告是不符合条件,投标布告清晰要求300万现金,而且谁承揽谁担任拆迁。这彻底符合投标布告的要求,和逾越职权,违法决议、处理其无权决议、处理的事项毫无关系。一起,王某某一直都不知道卜某某和朱某某怎样操作的,投标作业也是保密的,王某某也不是投标小组的成员,更不担任投标一事。这与逾越职权,违法决议、处理其无权决议、处理的事项也毫无关系。公诉机关没有任何依据证明王某某参加策划、洽谈把工程让黄某某干这一现实。相反,卜某某在2012年9月6日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问询证人笔录中清晰表明,没有组织王某某去劝过施某某退标。一起,卜某某也清晰表明,其时王某某任副镇长,他在这个工作上起着牵线搭桥的效果,这与逾越职权,违法决议、处理其无权决议、处理的事项也相距甚远。
2、滥用职权的行为,有必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重大丢失的成果时才构成违法,且滥用职权行为与形成的重大丢失成果之间,有必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要,南检刑诉【2012】205号起诉书指控,因为施某某一方退标,导致此次投标没有正常进行,终究黄某某以每亩8.5万的价格接受工程,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形成160万的丢失。这一成果和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王某某也无权决议将案涉项目土地以每亩8.5万元的价格指定黄某某。怎样就确定王某某的行为致使沙河镇人民政府形成160万的丢失?这不是十分荒诞而又滑稽可笑吗?!其次,王某某的行为和起诉书指控的所谓形成沙河镇人民政府直接经济丢失160万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某在2010年12月底的二次投标中只是据实说了几句话罢了,仅此罢了。这与起诉书指控的形成沙河镇政府上百万的丢失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
3、滥用职权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如上所述,王某某在2012年12月底的第2次招公开投标中只是据实说了几句话罢了。王某某一直都不知道投标是怎样操作的,投标也是保密的。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片面上怎样可能是期望或听任沙河镇府丢失上百万呢?!要硬说形成沙河政府丢失160万元,那也是投标担任人和政府投标小组的职责,和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王某某作为长时间分担农业的副镇长片面上绝没有期望或听任政府在土地项目投标上丢失上百的成心,其也没有权利在政府土地投标上作出任何决议。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行为彻底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违法构成要件,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既没有现实依据,也没有依据支撑,更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此致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滥用职权辩解词”的相关法律知识。你在实际生活中要是遇到疑问的问题,能够仔细阅读以上内容,期望能够协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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