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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婆婆送儿媳项链,离婚时项链要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9:18

导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属夫妻一起一切,两边还有约好的在外。”本案中的当事人,婆婆在婚后送给儿媳一串项圈,现在两边闹离婚,对项圈怎样分两边产生了不合?婚后送的一方专用的项圈,离婚究竟怎样分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则“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属夫妻一方的产业。”莫非这项圈是个人产业吗?一方专用的项圈是个人产业吗?
事例:
小李与女青年张某于2001年5月挂号成婚,收取了成婚证,同年8月举办婚礼前一天,小李的母亲送给张某一串宝贵的女士钻石项圈。现在因感情破裂,两边自愿离婚,但对怎么处理这串金项圈,发生了争论并起诉至法院,小李以为这串项圈归于共有产业,应予以切割。张某以为,是小李母亲在他们举办婚礼前赠给她的,是她的个人产业,那么这串项圈的一切权究竟归谁?
分析:
婚姻法条十三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属夫妻一起一切,两边还有约好的在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获得成婚证书起,到离婚时或许夫妻一方逝世时止。这个期间两边可一方的劳动收入及承继、承受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的产业,除还有约好外,都归于夫妻共有产业,离婚时应予合理切割。这串金项圈是小李的母亲在他们获得成婚证三个月后才赠与张某的。这时小李与张某的夫妻关系已确认,所以,这串金项圈是小李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受的赠与,张某的此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此项圈依法应作为一起产业切割。但在详细切割时,也可考虑到这一串项圈一直是张某运用的,是否就分给张某,而从其它一起产业中,切割相应的产业给小李。
假定,此项圈是小李和张某成婚前(领成婚证前)购买的一条项圈,那这个项圈便是张某的个人产业了,由于这归于小李的赠与,假如小李达不到法律规则的吊销赠与的条件,他是无权要求回来此项圈的。再假定此项圈是婚后两人一起买的,那这个项圈是不是必定便是夫妻一起产业呢?从理论界对此是有争议的,在实务中法院的判定也不尽相同,有人以为这个项圈是女士专用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则“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属夫妻一方的产业。”关于哪些物品归于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理论界和法院对此争议许多,我以为:所谓归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日子中一方特别需求而购买的日子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日子中不方便或许不适宜运用的日子用品,首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日子的用品,指夫妻日常日子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产业,但不包括工作需而置办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二、产业价值不大,不归于宝贵产业的日常日子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假如价值过大的物品划归为个人产业,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三、仅限于该日子用品由一方的独自利益运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运用,而为家庭日子共用服务的在外,如因妻子独自运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四、由夫妻两边约好的、归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确认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产业价值、此产业价值在夫妻一起产业的份额和运用方的获益状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运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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