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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延期审理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6:41
行政案子归于各类纠纷案子中的一种。延期审理时指因为发作某种特别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或继续进行然后推延审理的准则。当事人暂时提出逃避请求的能够运用这一准则。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相关材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行政案子延期审理期限是多久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则,关于一审行政案子,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定。有特别情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关于二审行政案子,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有特别情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案子的品种
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子一般专指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案子。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处理的案子称为行政复议案子。在我国行政争议的立案处理中,除司法程序外,还有一种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本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决议而请求复议的,依《行政复议法令》受理复议请求的程序。有学者以为这也是行政案子。
实行是在原有行政争议处理后或失掉处理途径后,因 一方当事人不实行收效的法令文书而开端的完成权利义务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运作,也应列为一种案子。行政实行案子是行政案子领域中的一种特别类型。
未经复议或申述且已收效的行政决议、行政复议决议或行政判定和裁决发作法令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实行,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予实行的,依据有些法令、法规如(《价格法》、《税收征管法》)规则,也可由行政机关强制实行。由此,行政实行案子又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受理的实行案子,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直接承办的实行案子。
虽然行政实行案子缺少行政案子的某些要件,但考虑到我国法院审执分立的结构现已构成,现在程序法合一的现状体系以及法制建设开展的趋势,将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实行案子,作为一种特别类型的行政案子。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二审行政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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