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对发起人概念的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3:49公司建议人( company promoter )( 注:geoffrey morse,charlesworth‘s company law,thirteen edition,london,stevens sons,1987,p.115;l.c. b. gower,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company law,fourth edition,stevens sons,1979,chapter 14, p.325;k.smith,d. keenan, company law, fourth edition, pitmanpublishing inc.,1981.p. 16. )现在在英王法中并无一个清晰的概念,英王法学者l.c.b.gower教授指出, 虽然事实上建议人一词在判定和成文法中常常运用,但在司法和立法中从未被清晰界说过(注:l.c. b.gower,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fourth edition,stevens sons,1979,chapter 14,p.325.)。 他假定倘若在精力分析家的诊疗室,人们被问及公司建议人在其脑际的形象时,大多数人将供认他们所想象的公司建议人是归于毁誉参半的一类人,他们所想象的公司建议人的工作便是组成假造的公司,并将它骗售给大众,以危害大众而获取自己的利益。虽然在爱德华七世年代的全盛期归于法令意义上的建议人仅占社会的很小部分,但上述景象的存在给人们的形象太坏,以致于人们期望彻底地铲除他们。gower 接着又举了一个实例来阐明公司建议人的意义:一个村庄的杂货商将其店肆转变为一个有限职责公司,虽然他不是专业意义上的公司建议人,但他与专业的公司建议人比较,仅有的差异在于:专业的建议人比杂货商更简单乱用其所在位置的特权,正由于如此,他很或许持续作为其所树立的公司的首要股东;反之,若无利可图而该建议人又是公司的股东,则他将会将其所持有股份赶快出手。在上述举例的基础上,gower 以为公司建议人的概念包含的规模很宽,上述的专业建议人和村庄杂货商都归于建议人的规模。他还引用了1887年cockburn 法官在twycross诉grant 案中对建议人概念的界定:从广义上说,但凡“承当组成公司使命包含提出计划计划、付诸实施和采纳必要的办法、进程以完结公司建立之意图者”(注:l.c.b. gower,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fourth edition,stevens sons,1979,chapter 14,p.325.),均属公司建议人;而且,在公司建立进程中非主动参加且起非必须效果者,也或许成为公司的建议人,包含安插某人为董事、投进股份、议定开始的协议的个人和公司,乃至没有参加公司开始的组成而后来协助发行公司本钱者也会被当作建议人。但那些仅在授权规模内奉命行事的人,如律师、会计师则不归于建议人,虽然他们或许成为公司的董事(例如他们赞同担任),或协助寻求其他人担任董事,亦不归于建议人,由于他们仅承当名义的工作职责(注:l.c.b.gower,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fourth edition,stevens sons,1979,chapter 14,p.325.第324 ~3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