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情形下责任的担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1:57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景象下职责的担任
——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诉潘壮、杨初坤、北京远创桐箔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事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9468号
案由概述
原告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25日,被告北京远创铜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创公司)成立于1999年。被告杨初坤作为原告的总经理。原告的高档办理与技能人员案外人钱保国、王叶滔比及被告远创公司作业。2000年11月5日,远创公司与原告签定了《铜箔出产设备供给合同》,约好远创公司保存一切包含在设备中的技能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专属一切权。现两边均承认该合同中所称的“铜箔出产设备”中即施行了涉案专利技能。2001年1月21日,远创公司将涉案技能以铜箔出产联合机的称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12月20日,远创公司与杨初坤和潘壮签定协议,约好将前述实用新型专利无偿转让给杨初坤和潘壮;前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2年2月27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2002年4月25日,被告远创公司、杨初坤、潘壮依据前述三方签定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约好,办理了著录项目改变手续。原告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以为,涉案专利系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理应由本公司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被告远创公司申请专利并持有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远创公司与潘壮、杨初坤签定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歹意勾结危害原告的利益,依法应确定其无效,为此诉至法院。
一审案子现实及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2年11月25日,出产经营线路板所用之不同标准的电解铜箔,成套电解铜箔工业出产的专用设备和成套技能的研发、出产、出售。
被告远创公司成立于1999年,被告潘壮及案外人王叶滔、韩林、钱保国、郑国庆、杨延华均为该公司的股东。2000年10月25日,该公司由内资企业改变为中外合资企业,出产铜箔设备;出售自产产品;供给自产产品的装置、调试、修理的技能咨询、技能培训。自2000年9月起,潘壮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至今。
被告杨初坤作为原告的总经理一向任职至今,案外人钱保国、王叶滔、韩林和郑国庆均曾为原告的高档办理与技能人员。1999年12月,钱保国、王叶滔、韩林自原告处辞去职务,但钱保国从原告处收取酬劳至2002年9月,韩林从原告处收取酬劳至2000年6月。钱保国、王叶滔、韩林自原告处辞去职务后,即应聘到被告潘壮任董事长的利兴华诚公司作业。2001年1月5日,利兴华诚公司决议赞同钱保国、王叶滔、韩林到被告远创公司作业。同日,远创公司聘任钱保国、韩林为该公司副总经理,王叶滔亦任职远创公司副总经理。郑国庆于1999年12月脱离原告处,并于2000年1月移民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