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有关债务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6:23
【案情】
2012年5月,原告某化工公司向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供给液体烧碱,总金额为563133.60元。同年6月28日,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为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建立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货款付出的相关阐明》,载明:我司与贵司签定的烧碱合同,截止2012年6月27日,我司尚欠贵司应付账款合计563133.60元,我司将在2012年7月、8月、9月份三期付出,9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以不超越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法付出以上货款。但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一向拒不付出,原告某化工公司遂恳求判令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付出给原告货款563133.60元,并以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作出参加原告与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债款的意思表明为由,恳求判令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审理】
横县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货款付出的相关阐明》的行为归于债款参加,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应一起承当清偿债款的职责。
【分析】
所谓债款参加又称并存的债款承当,指原债款人没有脱离原债款联系,而第三人又参加到原存的债款联系中,与原债款人一起承当债款的债款承当方法。本案中,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货款付出的相关阐明》,许诺尚欠原告的金钱563133.60元在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这归于合同外第三人即本案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向本案债权人即原告某化工公司做出的单独许诺,其行为归于并存的债款承当,即债款参加。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没有脱离原债款联系,而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又参加了原存的债款联系中,因而,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与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应一起承当清偿债款的职责。
需求阐明的是,关于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之间的联系,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清晰规定,有观念以为两个债款是连带债款,可是我国法令规定连带职责的发生应当由法令清晰规定或当事人清晰约好,假如没有,不宜容易创设连带职责。而第三人与原债款人均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因而,将两个债款表述为“一起”承当,是比较适宜的。
2012年5月,原告某化工公司向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供给液体烧碱,总金额为563133.60元。同年6月28日,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为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建立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货款付出的相关阐明》,载明:我司与贵司签定的烧碱合同,截止2012年6月27日,我司尚欠贵司应付账款合计563133.60元,我司将在2012年7月、8月、9月份三期付出,9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以不超越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法付出以上货款。但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一向拒不付出,原告某化工公司遂恳求判令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付出给原告货款563133.60元,并以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作出参加原告与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债款的意思表明为由,恳求判令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审理】
横县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货款付出的相关阐明》的行为归于债款参加,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应一起承当清偿债款的职责。
【分析】
所谓债款参加又称并存的债款承当,指原债款人没有脱离原债款联系,而第三人又参加到原存的债款联系中,与原债款人一起承当债款的债款承当方法。本案中,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货款付出的相关阐明》,许诺尚欠原告的金钱563133.60元在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这归于合同外第三人即本案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向本案债权人即原告某化工公司做出的单独许诺,其行为归于并存的债款承当,即债款参加。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没有脱离原债款联系,而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又参加了原存的债款联系中,因而,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与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应一起承当清偿债款的职责。
需求阐明的是,关于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之间的联系,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清晰规定,有观念以为两个债款是连带债款,可是我国法令规定连带职责的发生应当由法令清晰规定或当事人清晰约好,假如没有,不宜容易创设连带职责。而第三人与原债款人均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因而,将两个债款表述为“一起”承当,是比较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