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结婚的法律救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22:10
冒名成婚的法令救助
民政局是婚姻挂号管理部分,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依据《成婚挂号法令》第七条的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当事人不契合成婚条件不予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
婚姻挂号机关应严厉依照《成婚挂号法令》的规则,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应进行合理的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以确保婚姻挂号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挂号法》的若干规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2012年10月20日,在原告郭甲不知情且未参与的状况下,张某和第三人郭乙带着原告郭甲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滥竽充数到被告某民政局处处理成婚挂号,郭乙以原告郭甲的名义在成婚挂号检查表及恳求成婚挂号声明书上签名,被告某民政局向张某和由第三人郭乙冒名的“郭甲”颁布了成婚挂号证,承认“原告”与张某成婚。原告郭甲不服被告作出的成婚挂号,于2013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被告做出的成婚挂号。
审理
原告郭甲诉称,因为婚姻挂号部分把关不严,在原告未参与、未签字的状况下处理的成婚挂号手续,属民政部分的瑕疵行为。原告供给了在被告某民政局处存案的自己的身份证、户口证明、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恳求成婚挂号声明书,证明成婚证上的“郭甲”系第三人郭乙冒充。被告某民政局和第三人郭乙、张某未到庭辩论。
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于2013年3月28日依法判定:吊销被告某民政局作出(2012)日莒结字某号成婚挂号。
分析
民政局是婚姻挂号管理部分,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依据《成婚挂号法令》第七条的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当事人不契合成婚条件不予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
本案中的民政局是婚姻挂号管理部分,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本案中原告郭甲自己并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第三人郭乙带着原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滥竽充数到被告处和张某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工作人员应当尽到查明核实当事两边的身份,是否与证件相符,因被告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的检查问询责任,致使其针对原告和张某作出的成婚挂号行为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关于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及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成婚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的规则,故依法应予吊销。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
民政局是婚姻挂号管理部分,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依据《成婚挂号法令》第七条的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当事人不契合成婚条件不予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
婚姻挂号机关应严厉依照《成婚挂号法令》的规则,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应进行合理的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以确保婚姻挂号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挂号法》的若干规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2012年10月20日,在原告郭甲不知情且未参与的状况下,张某和第三人郭乙带着原告郭甲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滥竽充数到被告某民政局处处理成婚挂号,郭乙以原告郭甲的名义在成婚挂号检查表及恳求成婚挂号声明书上签名,被告某民政局向张某和由第三人郭乙冒名的“郭甲”颁布了成婚挂号证,承认“原告”与张某成婚。原告郭甲不服被告作出的成婚挂号,于2013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被告做出的成婚挂号。
审理
原告郭甲诉称,因为婚姻挂号部分把关不严,在原告未参与、未签字的状况下处理的成婚挂号手续,属民政部分的瑕疵行为。原告供给了在被告某民政局处存案的自己的身份证、户口证明、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恳求成婚挂号声明书,证明成婚证上的“郭甲”系第三人郭乙冒充。被告某民政局和第三人郭乙、张某未到庭辩论。
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于2013年3月28日依法判定:吊销被告某民政局作出(2012)日莒结字某号成婚挂号。
分析
民政局是婚姻挂号管理部分,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依据《成婚挂号法令》第七条的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当事人不契合成婚条件不予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
本案中的民政局是婚姻挂号管理部分,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成婚挂号时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本案中原告郭甲自己并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第三人郭乙带着原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滥竽充数到被告处和张某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工作人员应当尽到查明核实当事两边的身份,是否与证件相符,因被告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的检查问询责任,致使其针对原告和张某作出的成婚挂号行为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关于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及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成婚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的规则,故依法应予吊销。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