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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概念及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9:32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址承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比较,拘传有以下特征:
1.拘传是强制性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仅仅强制指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的地址承受讯问,其强制力仅限于从告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承受拘传之时起,到讯问结束这段时刻。本法第92条规则,拘传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12小时,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法变相拘禁被拘传的目标。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结束,强制性随即免除,拘传也就主动消除。拘传充分体现了强制措施只要预防性、强制性而无处分性的特色。
2.拘传只能在短时刻内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而无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施行阻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也无法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持续违法。因而,当发现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施行阻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有持续违法或许发作意外事件的或许时,应当采纳其他更为严峻的强制措施。
3.通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从《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92条的规则看,适用拘传并没有这一条件性条件的要求。所以,公﹑检﹑法机关在没有通过传唤的状况下直接适用拘传并不违法。当然,按一般状况应是先合法传唤,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状况下,再施行拘传。在实践中,是先传唤,仍是直接进行拘传,由公﹑检﹑法机关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和诉讼的需求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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