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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1:19

我国企业能够经过商标局,依据《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请求商标世界注册,并依据自己的需求在一国、多国或悉数成员国内请求维护。
1.请求程序
(1)依据《协议》、《议定书》确认我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许自然人,经过《协议》或《议定书》请求商标世界注册,有必要首先在我国获得商标注册、开始审定或许请求已被受理为根底,而且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②在我国有居处;③具有我国国籍;
(2)请求商标世界注册,能够直接到商标局或许邮递处理,或许托付署理安排处理。直接处理的,由请求人填写请求书,商标局能够供给翻译。文件翻译费为3印元人民币。
(3)请求商标世界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抛弃、刊出、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改变、署理人名义或地址改变、续展、指定署理人等有关事宜的,请求人能够直接或许托付署理人到商标局处理;也能够托付署理人或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安排世界局(以下简称世界局)处理。但请求处理与马德里协议成员国有关的商标世界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抛弃、刊出事宜的,则有必要经过商标局处理。
(4)商标世界注册请求,不管手续是否完备,商标局均以收文之日为请求日期,并编请求号。手续完备后,商标局在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请求书寄世界局;请求手续不完备或未依照规则填写请求书件的,予以退回,请求日期不予保存。
请求手续根本完备或许请求书件根本契合规则,但需求补正的,商标局告诉请求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存请求日期;未作补正或许超越期限补正的,请求日期不予保存。
(5)费用
请求人请求商标世界注册时,应向世界局交纳根底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求时)、弥补注册费或其它独自规费和向商标局交纳处理商标世界注册请求的手续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完备的请求书后,将核算费用,并向请求人或署理人寄送《收费告诉单》,请求人或署理人应按该告诉单的要求,能够用人民币向商标局结算,也能够直接用瑞士法郎向世界局结算(见附件四、五),但有必要向商标局寄送汇款证明,一起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6)商标布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告诉
请求世界注册的商标,一经在世界注册簿上挂号后,即由世界局担任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安排世界商标布告》上,每周布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货;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有关告诉,由世界局直接寄送请求人、注册人或其署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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