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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6:07
收据行为是指能发作收据债务债款的要式法令行为。在理论上把收据行为分为根本
收据行为和隶属收据行为。出票行为是根本收据行为,是创设收据权力的行为,除此以外一切的收据行为包含背书、承兑、付款等均为隶属收据行为。收据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设定收据质权有必要依据收据法在收据的反面或其粘单上记载标明出质的文字,并将收据交付给质权人。设质背书不属于收据的转让,因而对错转让背书的一种。因而,具有收据行为的一般特征。详细而言,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 收据质押行为的要式性。要式性体现为收据质押要以法定方法进行,以便当事人
从一致的收据样式中,明晰行为的法令性质,明晰的辨认收据上的权力义务。出质人有必要将出质的意思予以清晰记载,一起签名盖章,注明背书的时刻和被背书人。短少法令要求的任何一项都会导致收据质押行为的无效。
2. 收据质押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收据质押行为和其他收据行为体现在同一张
收据上,可是这些收据行为都各自独立发收效能,不受其他收据行为的影响。收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前面收据行为的影响,即便前面有的收据行为存在瑕疵或许无效,如收据上签章的假造,也只会导致该行为不具有法令上的效能,并不影响一切收据行为的效能,更不会涉及收据质押行为的效能,一起收据质押行为的效能也不影响其他收据行为的效能。一般来说,收据质押行为只需具有了法定要件就收效,不管当事人之间建立收据质权的根底合同的效能怎样,也不管两边对质权的担保规模等有何约好,均不影响收据质押行为的效能。质权人完成质权而向付款人恳求付款或向前手追索时,付款人和被追索人不得以收据质押的原因联系或质押的主债款无效而抗辩收据债款的承当。可是,当出质人为付款人或被追索人时,其能够以收据质押的原因联系或质押的主债款无效而抗辩收据债款的承当。
3. 收据质押行为的文义性。收据质押的意思表明只能以收据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其他约好,也不管主债务状况怎样,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只能依照收据上的文字记载确定,不允许以收据以外的其他方法证明。即便当事人因为疏忽而作了过错记载仍依照过错记载发作法令上的效能,所以当事人不得以收据没有记载的内容建议权力或抗辩收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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