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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5:49
衡量一种权利的性质,不是看这种权利是由谁行使的,而是看它是什么特点。行政强制履行权的性质定位不应受行政强制履行主体的影响。
法令咨询:行政强制措施的品种主要有哪四种
律师答复:
(一)约束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备或许资产;
(三)扣押资产;
(四)冻住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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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履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能够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公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履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公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公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强制履行请求书;
(二)行政决议书及作出决议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三)当事人的定见及行政机关催告状况;
(四)请求强制履行标的状况;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强制履行请求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公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履行的请求,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决有贰言的,能够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民法院请求复议,上一级公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决。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履行的请求进行书面检查,对契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则,且行政决议具有法定履行效能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则的景象外,公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履行裁决。
第五十八条公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作出裁决前能够听取被履行人和行政机关的定见:
(一)显着缺少现实根据的;
(二)显着缺少法令、法规根据的;
(三)其他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履行人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履行的裁决。裁决不予履行的,应当阐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履行的裁决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院不予履行的裁决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民法院请求复议,上一级公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履行的裁决。
第五十九条因状况紧急,为保证公共安全,行政机关能够请求公民法院当即履行。经公民法院院长同意,公民法院应当自作出履行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请求公民法院强制履行,不交纳请求费。强制履行的费用由被履行人承当。
公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法强制履行的,能够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履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资产,由公民法院托付拍卖组织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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