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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能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4:55

什么景象下能吊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切割的约好?
关键词:离婚协议 显失公正 诈骗 吊销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签定时是否存在严峻误解或诈骗、显失公正的景象?
案子称号:离婚后产业胶葛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32号
法院观念:离婚产业切割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当事人在签定离婚产业切割协议时考虑的不仅仅是朴实的经济利益要素及产业切割是否平等,还或许考虑子女的抚育、夫妻原有的爱情、己方的差错程度、到达离婚的意图等多项要素,故一般不能将一方抛弃大部分产业乃至悉数产业的离婚产业切割协议的法令结果确定为归于显失公正或严峻误解或乘人之危。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方)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方)B。
1997年4月9日,A、B挂号成婚;2012年3月6日,A、B挂号离婚;2012年3月29日,A与案外人C挂号成婚;2012年6月26日,案外人C生育儿子D;2012年11月17日,A与案外人C挂号离婚;2012年11月20日,A、B挂号成婚,两边现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5日,A具状至法院要求吊销A、B于2012年3月6日签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条。
A、B于2012年3月6日签定《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A与B现因夫妻爱情现已彻底决裂,自愿离婚,经两边商定,对有关事项到达以下协议:“……二、产业切割:两边婚后置办房产:①地址:青厦路房子,权力人A、B及其婚生子E。离婚后该房产权力归B和E一切,A抛弃该房产权力;②地址:嘉松北路房子,权力人E、A,离婚后该房产权力归B和E一切,A抛弃该房产权力;③地址:平凉路房子,权力人A、B、E。离婚后该房产权力归B和E一切,A抛弃该房产权力,该房产银行贷款余额由B担任还清……”。
2012年8月28日,青厦路房子权力人由A、B及E一起共有改变挂号为B与E按份共有;2012年8月30日,嘉松北路房子权力人由A、B一起共有改变挂号为B与E一起共有;2012年9月28日,平凉路房子权力人由A、B、E一起共有改变挂号为B与E按份共有。
各方观念
原审判定后,A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A并非因急于与第三人挂号成婚才与B签定离婚协议,而是B自动要挟A假如不离婚就要闹到A单位去,钳制A签定离婚协议并抛弃一切产业。B存有诈骗、钳制及乘人之危的景象,且存在成心隐秘夫妻一起产业的行为。综上,原审法院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差错。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审判定,改判支撑A一审诉请。
B答辩称:不同意A的上诉恳求。原审查明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念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问题到达的有关离婚协议,对两边均具有法令约束力。任何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对产业切割协议反悔,且有根据证明在签定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景象的,或许存在协议内容显失公正、对协议内容有严峻误解、属乘人之危签定协议景象的,对产业切割协议可予改变或吊销。A诉请吊销《自愿离婚协议书》,应当举证证明存在诈骗、钳制、显失公正或对协议内容有严峻误解等吊销事由。A以为,《自愿离婚协议书》违反常理,不是A的实在意思表明,且显着打破“平等切割”准则,利益分配严峻失衡,显失公正;B在知道A致C怀孕后要挟A,迫使A与其离婚并抛弃悉数房产,承当悉数债款;B在离婚前与其他异性发作不正当的婚外爱情并在签定《自愿离婚协议书》时成心隐秘,构成诈骗,致使A误以为仅自己与C发作性关系致其怀孕而B未违反夫妻忠实职责,故抛弃了产业,系严峻误解。法院以为,A作为一个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产业切割条款的内容及结果均应有充沛的认知,在两边签定协议并挂号离婚后,其再建议非其实在意思表明且显失公正,法院不予采信;A未能举证证明B存在钳制之景象,且根据A在与B离婚后当月即与案外人C挂号成婚并生育一子的状况来看,A因其与C的婚外性行为急于与B离婚,与案外人成婚生子而抛弃产业的盖然性,显着大于A仅因其以为自己“不忠”而B“忠实”,然后抛弃产业的盖然性。离婚产业切割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当事人在签定离婚产业切割协议时考虑的不仅仅是朴实的经济利益要素及产业切割是否平等,还或许考虑子女的抚育、夫妻原有的爱情、己方的差错程度、到达离婚的意图等多项要素,故一般不能将一方抛弃大部分产业乃至悉数产业的离婚产业切割协议的法令结果确定为归于显失公正或严峻误解或乘人之危。
A、B签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反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故对A的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边当事人于2012年3月6日签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条内容是否存有可予吊销的法定事由。本案中,两边离婚事宜系由A自动提出,自A提出离婚至两边签定离婚协议历经两周时刻,上述现实两边在二审中均予以承认,且A还陈说该离婚协议的内容除A尚欠其爸爸妈妈债款外均于2012年10月份实行结束。另,A在二审中供给的根据资料所佐证的首要现实均发作于两边复婚之后,显着与两边之间签定离婚协议事宜并无关联性,即便A能够据此推定B在签定离婚协议之时对A已有不忠行为,但此种行为与两边签定离婚协议之间亦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予以证明,不能供给根据或许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的,应承当相应的晦气结果。归纳本案案情,A所供给的根据资料及所陈说的现实和理由,尚不足以佐证其建议,A的上诉恳求,缺少必要的现实和法令根据。综上所述,原审确定现实清楚,判定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关于“显失公正”的确定及对离婚协议效能的影响。显失公正,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使用本身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景象,在与对方签定合同中设定显着对己方有利的条款,致使两边根据合同的权力职责和客观利益严峻失衡,显着违反公正准则。也就是说,即便因一方的行为会导致当事人两边的权力和职责极不对等、经济利益极不平衡的结果,一方根据“急迫或缺少经验”而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构成显失公正;反之,假如是一方明知又自动、自愿为之,哪怕存在不对等之处,也不在显失公正之列。本案中A以为《自愿离婚协议书》违反常理,不是其实在意思表明,且显着打破“平等切割”准则,利益分配严峻失衡,显失公正;但A作为一个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产业切割条款的内容及结果均应有充沛的认知。尽管两边签定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显着晦气的条款,但建立该条款是两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是在归纳考虑了A在离婚时存在差错等情节的基础上签定的,其实质恰恰在于平衡两边的权力职责,在两边签定协议并挂号离婚后,其再建议非其实在意思表明,并不契合显失公正的景象。另一方面,显失公正并不归于从头切割产业的法定理由。尽管《民事公例》第59条规则,对显失公正的行为或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严峻误解的,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许吊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则,因严峻误解缔结的合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危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到达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因实行上述产业切割协议发作胶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根据上述规则,经两边合意到达的离婚协议对两边均具有约束力,尽管两边均有权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部分提起诉讼,可是若缔结协议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该协议就不得改变或吊销,并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则,“显现公正”不归于能够恳求改变或吊销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协议的法定景象。
同上所述,“严峻误解”也不能成为吊销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条款的法定理由。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具有严厉的身份专特点。离婚两边究竟有过夫妻名分,一起生活过一段时刻,或许还育有子女,在缔结一起产业切割协议时,除了朴实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括一些爱情要素。所以,人民法院在承认协议可吊销或改变时,不能容易将协议中抛弃首要或大部分产业的约好确定为“显失公正”或“严峻误解”而予以吊销或改变;一起,关于“乘人之危”的确定也应慎重,不宜将急欲离婚一方在产业上作出的退让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只要在一方使用他方患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晦气等状况下,迫使他方签定显着危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确定为乘人之危。
《民事诉讼根据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本案中A未能举证证明B存在钳制之景象,也未能有用证明B在签定《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诈骗成心。综上所述,本案中离婚协议不存在可予吊销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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