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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了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4:22
行政许可的期限是怎样规则的?
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和第45条规则了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则:“除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议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议。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延伸十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可是,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行政许可采纳一致处理或许联合处理、会集处理的,处理的时刻不得超越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同意,能够延伸十五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请求人。”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则:“依法应领先经下级行政机关检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议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检查结束。可是,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行政许可法第44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议,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向请求人颁布、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许加贴标签、加盖查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议,依法需求听证、投标、拍卖、查验、检测、检疫、判定和专家评定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本节规则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刻书面奉告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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