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有哪些常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4:32
股权自在转让准则,是现代公司准则最为成功的体现之一。跟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树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施行,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征集本钱、产权活动重组、资源优化装备的重要方法,由此引发的胶葛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是该类案子审理的难点地点。本文将环绕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剖析,请细读下文。
股权转让常见问题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伪出资,即“获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价值而获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用,不能混为一谈。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秘未出资的现实真象,受让人因而遭到诈骗,不然不该确认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两边只需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现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当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职责,这并不危害别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本钱的充分。
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一起出资建立。”第75条规则:“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建议人,其间须有过半数的建议人在我国境内有居处。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能够少于5人,但应当采纳征集建立方法。”由此可知,我国法令不供认建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在外),但对建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清晰规则。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
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利产业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用本文以为,股权内容包含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力。自益权是指股东为本身利益而可独自建议的权力,首要包含公司盈利分配请求权、剩下产业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产业权力;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力,首要包含股东会议到会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加性权力。自益权有必要依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抉择才或许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产业权,可是盈利分配请求权、剩下产业分配请求权等只需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往后才干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力,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有必要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别离而转让。
未处理有关改变挂号手续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则:“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则:“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5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改变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作变化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略地说,有限职责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处理公司改变挂号和工商改变挂号。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化触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获得、消除和改变也有必要通过挂号。所以,公司改变挂号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应当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只需股权转让的行为未通过改变挂号,都应当确认股权转让行为不发作法令效能;同理,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则, 《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的规则,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改变挂号,股东转让出资未通过公司改变挂号的行为,也应当确认股权转让行为不发作法令效能。
履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54条规则:“对被履行人在有限职责公司中被冻住的出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则,征得整体股东过半数的赞同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法转让。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不影响履行。”这一规则供认有限职责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则的程序不行清晰,形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对立。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则,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别的,以无形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与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关于营业额的核算,金融企业(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从事股票、债券生意事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按照财政会计准则规则,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债券盈利收入的余额确认。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处理公证,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则:“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文书和现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维护公共产业、维护公民身份上、产业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因而,为了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组织请求处理公证。处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供给下列资料:①公司的《法人执照》 、法定代表人资历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假如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身处理的,还需供给授权托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②假如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职责公司,还需提交该公司赞同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抉择(股东会抉择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假如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供给的资料为董事会抉择、授权托付书、商业挂号证,假如是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托付的评判人处理公证,假如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处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④触及国有财物的,还需供给有财物评价组织出具的《财物评价陈述》,有关部门的赞同文件等。
股权转让常见问题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伪出资,即“获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价值而获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用,不能混为一谈。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秘未出资的现实真象,受让人因而遭到诈骗,不然不该确认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两边只需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现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当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职责,这并不危害别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本钱的充分。
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一起出资建立。”第75条规则:“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建议人,其间须有过半数的建议人在我国境内有居处。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人能够少于5人,但应当采纳征集建立方法。”由此可知,我国法令不供认建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在外),但对建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清晰规则。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
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利产业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用本文以为,股权内容包含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力。自益权是指股东为本身利益而可独自建议的权力,首要包含公司盈利分配请求权、剩下产业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产业权力;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力,首要包含股东会议到会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加性权力。自益权有必要依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抉择才或许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产业权,可是盈利分配请求权、剩下产业分配请求权等只需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往后才干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力,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有必要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别离而转让。
未处理有关改变挂号手续的股权转让
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则:“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则:“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5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改变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作变化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略地说,有限职责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处理公司改变挂号和工商改变挂号。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化触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获得、消除和改变也有必要通过挂号。所以,公司改变挂号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应当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只需股权转让的行为未通过改变挂号,都应当确认股权转让行为不发作法令效能;同理,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则, 《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的规则,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改变挂号,股东转让出资未通过公司改变挂号的行为,也应当确认股权转让行为不发作法令效能。
履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54条规则:“对被履行人在有限职责公司中被冻住的出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则,征得整体股东过半数的赞同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法转让。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不影响履行。”这一规则供认有限职责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则的程序不行清晰,形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对立。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则,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别的,以无形财物、不动产出资入股,与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关于营业额的核算,金融企业(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从事股票、债券生意事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按照财政会计准则规则,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债券盈利收入的余额确认。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处理公证,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则:“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文书和现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维护公共产业、维护公民身份上、产业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因而,为了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组织请求处理公证。处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供给下列资料:①公司的《法人执照》 、法定代表人资历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假如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身处理的,还需供给授权托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②假如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职责公司,还需提交该公司赞同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抉择(股东会抉择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假如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供给的资料为董事会抉择、授权托付书、商业挂号证,假如是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托付的评判人处理公证,假如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处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④触及国有财物的,还需供给有财物评价组织出具的《财物评价陈述》,有关部门的赞同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