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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尚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7:15
劳作争议结局判决准则的创设是《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的亮点之一,对保护劳作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该准则规矩过于准则,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区域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对结局判决的判别规范不共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呈现了许多的问题。现笔者结合相关事例针对劳作争议结局判决尚不清晰的几个问题打开讨论。 一、当地月最低工资规范确实认。 1、当地”确实认。 例如,一个劳作争议案子的劳作合同实行地、用人单位地点地不在同一统辖区域,而两地的月最低工资规范又不共同。在这种状况下应怎么确认当地”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规矩当地是指用人单位地点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笔者以为,这一规矩值得商讨。其一,从现行相关立法规矩来看,以劳作合同实行地确认当地更为恰当。依据《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二十一条对劳作争议判决案子统辖权的规矩,劳作争议判决案子由劳作合同实行地或用人单位地点地统辖;二者有争议时,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统辖。此外,《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四条清晰规矩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共同的,有关劳作者的最低工资规范等事项,依照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矩实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范高于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范,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依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矩实行的,从其约好”。可见,劳作合同实行地统辖是劳作争议判决案子统辖权确认的基本准则;法令也清晰规矩了在没有约好的状况下,有关劳作者的最低工资规范依照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矩实行。其二,从法理方面来看。劳作合同实行地与所发作的劳作争议最为亲近,最能体现劳作者的劳作价值地点。据此,笔者以为,在劳作合同实行地、用人单位地点地不共同的状况下,判别一个判决是否归于结局判决,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应当以最亲近联系地即劳作合同实行地来确认当地”。假如用人单位地点地的月最低工资规范高于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月最低工资规范,依照有利于劳作者的准则,也能够以用人单位地点地确认当地”。 2、月最低工资规范”确实认。 月最低工资规范”是指判决庭审争辩完结时发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规范仍是劳作争议发作时发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规范?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不合。笔者以为,依据《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保护弱势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力,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五条对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争辩完结时的上一核算年度的规矩,月最低工资规范”以判决庭审争辩完结时发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规范确以为宜。 二、数额确认是分项之和仍是单项数额。 《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矩追索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不超越当地月最低工资规范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是结局判决。但该金额确实认是各项之和仍是单项数额,这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就清晰指出,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应了解为分项核算数额不超越当地最低工资规范十二个月金额的,判决判决为结局判决。笔者也持这种观念。由于从该条款或许”一词的表述,也能够看出其立法原意。或许”含有挑选之义,即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四者之间是彼此独立的,独自与这以后的内容表达一个意义。假如该条款要表达分项之和的意义,就应当运用以及”一词。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辅导定见》又或许存在一个问题,即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判别规范不共一起,怎么处理?笔者主张,为加强人民法院与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之间的联接、保证结局判决的既判力,人民法院和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体系应当联合出台相应规矩,共同规范,切忌政出多门,形成司法紊乱。 三、数额确认是以恳求金额判别仍是以判决金额判别。 例如,劳作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劳作报酬,其恳求判决时恳求金额超越了当地月最低工资规范十二个月的金额,而判决的金额没有超越当地月最低工资规范十二个月的金额。这样的判决判决是否是结局判决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在同一区域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和法院对此也持不同的观念,这便形成了法令适用的困难。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的定见是依照判决恳求金额确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定见是依照判决金额确认。笔者以为,考虑到劳作者权益保护与劳作者漫天要价的平衡,以及立法者是为了将小额标的归入结局判决的立法目的,以恳求金额来判别是否归于结局判决更契合立法原意。此外,在操作层面讲,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以当事人恳求的金额来判别是否归于结局判决更为稳当。假如劳作争议判决组织以本身判决的金额来判别是否归于结局判决,则难以处理劳作争议判决组织因核算过错等原因此作出的过错判决,不利于用人单位诉权的保护。 四、触及非结局判决事项的恳求怎么判决。 在同一案子中,当事人的恳求既触及结局判决的事项,又触及非结局判决的事项,对此,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应怎么在判决书中表述呢?是在同一判决书清晰哪项为结局判决,哪项为非结局判决;仍是别离就结局判决与非结局判决事项作出判决。笔者以为,考虑到结局判决与非结局判决在收效时刻、用人单位救助途径上的不共同,假如在一个判决判决中既有结局判决事项,又有非结局判决事项,必然给用人单位诉权的行使带来费事,也不利于判决判决的实行。对此,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应当别离作出判决比较适合。 五、判决书未清晰为结局判决,导致用人单位没有行使吊销权的,该怎么处理。 笔者曾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某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判决判决书中清晰写到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能够自收到判决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所以,用人单位就在法定期限内申述至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以该判决归于结局判决为由判决驳回申述。而此刻,现已过了向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的期限。像这种状况,用人单位的救助权力怎么保护呢?依据《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劳作人事争议判决办案规矩》第四十九条的规矩,为保证当事人及时行使救助的权力,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有义务在判决书中清晰该判决是否归于结局判决,并奉告当事人相应的救助权力。假如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没有在判决书中释明,致运用人单位没有在规矩的期限内向法院恳求吊销。笔者以为,用人单位的吊销权不能因此而消除。不然,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极不公正的。针对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假如用人单位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被驳回申述的,自用人单位收到人民法院驳回申述的判决书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可向有统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判决;假如用人单位也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力,导致恳求吊销已过诉讼时效的,用人单位的诉权怎么保护?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是否应当承当职责呢?这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 六、劳作者恳求实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结局判决的怎么处理。 依据《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的规矩,关于结局判决,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作法令效力。一起又规矩用人单位可在收到判决成果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地点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这便导致结局判决何时才干恳求实行存在一些不合。笔者以为,已然结局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发作法令效力,那么,劳作者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假如不申述的,就随时能够向有统辖权的法院恳求实行,而不用比及在用人单位收到判决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但这又或许会发作别的一个问题,即当劳作者恳求实行、用人单位恳求吊销时该怎么处理。笔者以为,当这种状况呈现时,为防止因实行过错而发作的实行反转,主张受理恳求实行的人民法院等候吊销之诉的成果再采纳相应的办法。假如结局判决被吊销的,实行法院应判决完结实行;不然,实行法院可采纳强制实行办法。 七、劳作者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述、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的怎么处理。 针对劳作者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述、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的景象,一些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矩。笔者以为,为节省诉讼资源、下降诉讼本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交流和谐,尽量防止吊销结局判决之诉和劳作者不服结局判决之诉的一起受理。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的吊销之诉时,应当检查劳作者是否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假如劳作者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假如在用人单位申述时,劳作者没有申述,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劳作者又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完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者不服结局判决的诉讼时,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处理。假如劳作者申述后又撤诉或因超越申述期限被驳回申述的,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救助权力,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用人单位吊销判决判决的恳求,但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统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八、规范清晰的判决案子的规模。 《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矩因实行国家的劳作规范在作业时刻、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作的争议”归于结局判决。例如,国家规矩每天8小时作业制,每天加班不能超越3小时,假如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每天作业14小时,针对这种景象,劳作者恳求判决的,判决成果归于结局判决,这很好了解。但因实行社会保险发作的争议应作怎么了解呢?国家对社会保险的品种、费率、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有清晰的规矩,假如因社会保险的品种、费率、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作的争议,确以为结局判决也不难了解。可是,假如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丢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工伤、赋闲、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是否归于结局判决呢?笔者以为,此种景象必定归于因实行社会保险发作的争议,那么依照《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的规矩,就归于结局判决。但事实上,此种景象现已不是朴实意义上的劳作规范实行问题,与立法所规矩的规范清晰的结局判决有很大的差异。假如将此认定为结局判决明显违反了立法的目的。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的施行作用,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笔者主张制定共同的施行细则或司法解说,以保证该法的正确施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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