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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6:59

【审判称号】:韦凤花与陈清海夫妻共同产业切割胶葛案
【审判程序】:一审
【案子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1)柳市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定书
【裁判时刻】: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例全文】:
原告韦凤花,女,1959年5月13日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无固定工作,住柳州市城站新区第二栋三单元六楼二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新西街2号,身份证编号450221590513572。
托付代理人卢凌,步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托付代理人索生凤,步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清海,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柳州市桂北糖业交易有限公司司理,住柳州市城站新区第二栋三单元六楼二号,身份证编号350583196304016032,电话:13907725266 , 呼机:1270201986。
托付代理人陈剑,柳州区域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清江,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柳州市桂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柳州市红光小区一栋2单元3—2号。身份证编号350583650603001,电话:3835312,手机:13707828930,系陈清海之弟。
托付代理人陈剑,柳州区域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清南,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柳州市桂北糖业交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柳州市城站新区四栋3单元4--2号。身份证编号350583701101607,电话:3625568,手机: 13907822566,系陈清海之弟。
托付代理人陈剑,柳州区域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韦凤花与被告陈清海夫妻共同产业切割胶葛一案,本院于200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3日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风花及其托付代理人卢凌、索生凤,被告陈清海及其托付代理人陈剑,第三人陈清江、陈清南的托付代理人陈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评论作出处理决议,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韦凤花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开端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2001年6月19日经柳南区人民法院调停离婚,在离婚讼案中,因为被告隐瞒了很多夫妻共同产业,只对子女抚育和部分夫妻共同产业进行了处理,尚有价值555万元的夫妻共同产业未进行切割,这些产业是:柳州市城站新区新二栋3—2—2号房子1套、柳州市景江苑九栋1—3—2号房子1套、柳兴集团宿舍一栋10号11号房子2套、福建省厦门市一元花园D楼13单元门面1套、福建省厦门市金北花园42号商场门面1套、柳州市城站新区二栋9号车库1套、三菱轿车1辆(车牌号桂GA--0997)、捷达轿车2辆(车牌号桂B--72680、桂B--25518)、桑达纳轿车1辆(车牌号桂B--20258)、别克轿车1辆(车牌号桂B--18868)、跃野轿车2辆(车牌号桂B--25925、桂B--26601)、大卡车3辆(车牌号桂B--07889、桂B--08935、桂B--10053)、火车油罐车8节(号码0761231--0761238)、大酒精罐2个、柳州市桂北糖业交易有限公司90%的股份(90万元)、柳州市桂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96%的股份(48万元)。恳求人民法院对上述共同产业进行切割,判定50%价值277.5万元的产业归我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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