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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续工作一月关系终止难要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6:56
【典型事例】
2002年,大学电子专业结业的小张应聘成为本市某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职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到了2005年5月,因与公司三年劳作合同到期,小张只能脱离公司。 在合同完毕前,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不再续签劳作合同的协议。可是,其时公司有一个重要项目没有完结,因而在公司领导的要求下,合同期满后,小张又持续作业直到2005年6月中旬。后小张建议自己在公司又做了一段时刻,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公司免除劳作联系,应付出三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额定经济补偿金合计近2万元。但公司拒绝了小张的要求,小张便向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
【据案说法】
裁定委以为,6月25日小张脱离公司时薪酬结算至2005年7月24日,其间6月25日至7月24日这一个月的薪酬为提早一个月告诉免除劳作联系的替代金。2005年6月25日,公司为小张开具了退工单。劳作合同期满后,两边当事人对不续签劳作合同达到共同协议,但由于公司的要求小张又持续作业了一个多月,这段时刻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依照有关新规则,应订合同而未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应按未缔结劳作合同的期间付出经济补偿金,满一年付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小张未续签合同的这段作业时刻仅为一个多月,因而小张建议公司付出三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定经济补偿金的申述恳求缺少法律依据,裁定委难以支撑。 经调停不成,裁定委判决,对申述人要求公司付出三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12990元及50%的额定经济补偿金6495元的申述恳求不予支撑,裁定费300元由申述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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