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3:06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遗言无效:
(1)无行为能力或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遗言作为一种单独民事法律行为,其施行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建立遗言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规范,也就是说,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言有用,即便这以后遗言人很快损失民事行为能力亦不影响该遗言的效能,相反若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遗言无效,这以后即便具有了彻底民事行为能力,该遗言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能。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损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2)违反遗言人实在意思,钳制、诈骗遗言人所立的遗言。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实在意思,但凡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一概无效。所谓实在意思,是指遗言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彻底是其自己心里志愿的反映,遗言人没有遭到外界压力或引诱。只要反映了自己实在意思的遗言才有用。
(3)遗言处置了遗言人无权处置的产业,该无权处置产业的部分无效。遗言人处置产业有必要以其对该产业具有合法的一切权为条件,假如其没有处置产业的权力,则其处置行为必定侵略别人利益,然后导致该处置行为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其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
(4)假造的遗言。假造的遗言不是被继承人所缔结的,底子不能反映其自己实在意思,这样的遗言明显应属无效。
(5)遗言被篡改的。遗言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由于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而其他部分乃遗言人自己意思表明的记载,故仍应有用。
(1)无行为能力或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遗言作为一种单独民事法律行为,其施行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建立遗言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规范,也就是说,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言有用,即便这以后遗言人很快损失民事行为能力亦不影响该遗言的效能,相反若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遗言无效,这以后即便具有了彻底民事行为能力,该遗言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能。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损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2)违反遗言人实在意思,钳制、诈骗遗言人所立的遗言。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实在意思,但凡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一概无效。所谓实在意思,是指遗言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彻底是其自己心里志愿的反映,遗言人没有遭到外界压力或引诱。只要反映了自己实在意思的遗言才有用。
(3)遗言处置了遗言人无权处置的产业,该无权处置产业的部分无效。遗言人处置产业有必要以其对该产业具有合法的一切权为条件,假如其没有处置产业的权力,则其处置行为必定侵略别人利益,然后导致该处置行为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其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
(4)假造的遗言。假造的遗言不是被继承人所缔结的,底子不能反映其自己实在意思,这样的遗言明显应属无效。
(5)遗言被篡改的。遗言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由于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而其他部分乃遗言人自己意思表明的记载,故仍应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