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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报废进项税可以转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2:31

网友发问:
我司为轿车电子出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资料作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丢掉:是指因办理不善构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丢掉”。我司了解为下列几种状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含原资料、半制品、产制品)等:a.因为质量问题,构成的原资料、半制品及产制品不能用于出产或出售而作废:b.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作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作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资料失去了使用价值,构成的作废;以上三点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政从慎重性准则动身,关于现已作废的资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建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律师回答: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非正常丢掉的购进货品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丢掉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非正常丢掉,是指出产、运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丢掉,包含:一是自然灾害丢掉;二是因办理不善构成货品被偷盗、发作腐烂蜕变等丢掉;三是其它非正常丢掉。实践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丢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丢掉”规模不行清晰,难以精确掌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则,非正常丢掉限于因办理不善构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丢掉。
综上,上述三种景象的财物丢掉,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则的非正常丢掉,其进项税金能够不做转出处理。关于财政上已做转出处理的,能够作相反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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