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不作为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5:05
很多人都以为进了某个行政机关单位之后就能够偷闲,不必干活了,其实法令上是有“行政不作为”的罪名,行政作业人员不依法作业可能会遭到相应的处分。那么,行政不作为立案规范是什么?看看听讼网小编搜集的资料。
行政不作为立案规范是什么?
一、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2、有清晰的被告;
3、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依据;
4、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二、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5、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能够供给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原告供给的依据不成立的,不革除被告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6、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申述时,应当供给其契合申述条件的相应的依据资料。被告以为原告申述超越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
7、在申述被告不作为的案子中,原告应当供给其在行政程序中从前提出请求的依据资料。但有下列景象的在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自动实行法定责任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请求的挂号准则不齐备等合理事由不能供给相关依据资料并能够作出合理阐明的。
8、在行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形成危害的现实供给依据。
9、当事人托付诉讼代理人,应当自己亲身来人民法院,供给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自己签名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和详细权限。
10、法令、法规规则应领先请求复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未请求复议直接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有权提申述讼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申述讼,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本身主体资格的必要资料。
12、原告所申述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原告改变被告;原告不同意改变的,裁决驳回申述。
13、在申述被告不作为的案子中,原告应当供给其在行政程序中从前提出请求的依据资料。但有下列景象的在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自动实行法定责任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请求的挂号准则不齐备等合理事由不能供给相关依据资料并能够作出合理阐明的。
14、被告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供给据以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供给或许无合理理由逾期供给依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许客观上不能操控的其他合理事由,不能在上述规则的期限内供给依据的,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供给依据的书面请求。人民法院允许延期供给的,被告应当在合理事由消除后十日内供给依据。逾期供给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15、原告或许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流依据之日内供给依据。因合理事由请求延期供给依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在法庭调查中供给。逾期供给依据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原告或许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合理事由末供给而在第二审程序中供给的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接收。
16、对需求判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合理理由不提出判定请求、不预交判定费用或许拒不供给相关资料,致使对案子争议的现实无法经过判定结论予以确定的,应当对该现实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
1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依据,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原件、原物。供给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相片等;
(二)供给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许抄写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供给报表、图纸、管帐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阐明资料;
(四)被告供给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问询、陈说、说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问询人、陈说人、说话人签名或许盖章。
18、当事人应当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法院检查需求,提交依据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复制品)。纸张一概运用a4纸,原件不是a4纸的,复制为a4纸。提交的依据资料逐个分类编号,依照副本数仔细填写《依据交流(目录)表》,并将该表附在每套依据副本上。
19、当事人假如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20、对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则的条件之一的,能够在举证期限内书面请求本院调收依据。调取依据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依据持有人的名字或许单位称号、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依据的内容;
(三)请求调取依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与案子有关的现实。
21、当事人假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全依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明依据的称号和地址、保全的内容和规模、请求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在行政不作为立案的时分,要处理并给自己带来优点能够找听讼网律师帮助。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