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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必须登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21:12
地役权是和不动产有关的一个规则,是指用别人的不动产给自己的供给便当,那么,地役权是否需求挂号呢?是不是有必要的?或许很多人都还不是很清楚。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搜集整理了以以下材料为您答疑解惑,期望能够帮到您。
地役权有必要挂号吗
关于地役权而言,挂号为对立要件,即便不进行挂号也不会影响地役权合同的效能;即并不是有必要挂号。但未进行挂号,有关地役权的约好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则,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则,现已挂号的地役权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地役权寓意
地役权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七)地役权的变化: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从以上的材料咱们能够看出,地役权并不是必定需求的挂号的,不挂号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详细的还要看自己的状况是不是需求挂号。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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