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和劳动仲裁的关系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2:41
(一)劳作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裁定前置准则。
在审判实务中,劳作争议裁定(以下简称裁定)前置准则已为广阔司法工作者遍及了解和承受,可是仍有单个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准则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作争议当事人已向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而裁定委员会长时间不作出裁定判决,或许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定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对此有人以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裁定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作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劳作争议案子经过裁定前置程序”包含两种景象:一是的确经过裁定前置程序的景象,即裁定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裁定判决;二是视为经过裁定前置程序的景象,即裁定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定论(包含判决、决议、通知书三种方式)。因此,凡当事人已向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而裁定委员会未作出裁定判决或许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定论的,都归于未经裁定前置程序的景象,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二)裁定与诉讼的联接问题。
劳作争议处理程序,从裁定到诉讼有其自身的标准系统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标准系统,而彻底以民事诉讼的标准和理念来排挤劳作争议处理程序自身的标准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标准处理劳作争议案子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应当以劳作争议程序标准在诉讼阶段的特别规则,来 影响 和改动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标准及理念之详细适用。
“不告不睬”准则在劳作争议诉讼中的特别表现。
在申述与诉讼恳求的联系问题上,劳作争议案子的审理具有特别性,表现在“人民法院应当对劳作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这一规则上。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判决而诉至法院的当事人一般是裁定程序中的败诉方,可分为两类:一是在裁定程序中实体权力未得到维护或未得到充沛维护的当事人一方;二是在裁定程序中被判决承当职责的当事人一方。以前述第一类“败诉方”作为原告申述的,其诉讼恳求的中心便是维护实体权力,其申述的意图与诉讼恳求之间具有一致性;而以第二类“败诉方”作为原告申述的,其申述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详细的诉讼恳求,其申述之意图便是不服裁定判决而经过申述使判决不收效,进而将劳作争议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关于后一景象,人民法院不得不处理原告未恳求的事项,这说明劳作争议诉讼的特别性影响和改动了“不告不睬”准则的详细表现方式。
在审判实务中,劳作争议裁定(以下简称裁定)前置准则已为广阔司法工作者遍及了解和承受,可是仍有单个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准则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作争议当事人已向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而裁定委员会长时间不作出裁定判决,或许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定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对此有人以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裁定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作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劳作争议案子经过裁定前置程序”包含两种景象:一是的确经过裁定前置程序的景象,即裁定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裁定判决;二是视为经过裁定前置程序的景象,即裁定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定论(包含判决、决议、通知书三种方式)。因此,凡当事人已向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而裁定委员会未作出裁定判决或许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定论的,都归于未经裁定前置程序的景象,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二)裁定与诉讼的联接问题。
劳作争议处理程序,从裁定到诉讼有其自身的标准系统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标准系统,而彻底以民事诉讼的标准和理念来排挤劳作争议处理程序自身的标准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标准处理劳作争议案子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应当以劳作争议程序标准在诉讼阶段的特别规则,来 影响 和改动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标准及理念之详细适用。
“不告不睬”准则在劳作争议诉讼中的特别表现。
在申述与诉讼恳求的联系问题上,劳作争议案子的审理具有特别性,表现在“人民法院应当对劳作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这一规则上。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判决而诉至法院的当事人一般是裁定程序中的败诉方,可分为两类:一是在裁定程序中实体权力未得到维护或未得到充沛维护的当事人一方;二是在裁定程序中被判决承当职责的当事人一方。以前述第一类“败诉方”作为原告申述的,其诉讼恳求的中心便是维护实体权力,其申述的意图与诉讼恳求之间具有一致性;而以第二类“败诉方”作为原告申述的,其申述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详细的诉讼恳求,其申述之意图便是不服裁定判决而经过申述使判决不收效,进而将劳作争议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关于后一景象,人民法院不得不处理原告未恳求的事项,这说明劳作争议诉讼的特别性影响和改动了“不告不睬”准则的详细表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