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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5:11

[案情简介] 事例一:深圳A公司职工张某,在A公司工作了4年,公司一向没有与张某签定劳作合同。公司以经济性裁人为由解雇张某,并不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公司的理由是:两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即对两边都没有合同期限的约束,公司能够随时告诉职工免除劳作联系而无须付出职工经济补偿金。后张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成果,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决支撑了张某的恳求。
    事例二:深圳B公司职工李某,在B公司工作了9年,入职时公司与李某签定了两年期限的劳作合同。合同期满后两边没有再签劳作合同。公司依据法释[2001]14号第16条和劳社厅函[2001 ]249号的规则,停止与李某的劳作联系,并不给李某经济补偿金。后李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成果,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决不支撑李某的恳求。
    终究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决是否正确?用人单位免除现实劳作联系应否付出职工经济补偿金?
    [分析] 事例一中,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决是正确的;事例二中,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决是差错的。
    依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作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则的精力,在劳作者没有差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免除现实劳作联系,应当付出劳作者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笔者以为,事例一中,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决是正确的;事例二中,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决是差错的。。
    事例二中,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支撑李某的恳求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1]14号)第16条的规则,以为该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两边均可随时停止,就意味着只需签了一次劳作合同,合同期满之后不管多长时间没有再签劳作合同,用人单位都可随时停止劳作联系而无须付出职工经济补偿金。
    笔者以为,不管是一开始就没签劳作合同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仍是劳作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作合同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都归于现实劳作联系。法释[2001]14号第16条仅仅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两边均可随时停止,但并没有规则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而依据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则的精力,在劳作者没有差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免除现实劳作联系,是应当付出劳作者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在劳作者没有差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管免除何种现实劳作联系,都应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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