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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6:27
收据的根底联系即本质联系而言,它是一种方式联系。依据收据法律联系的构成是否依据收据自身而发作,收据法律联系可分为收据联系和非收据联系。
收据联系
1、收据联系的概念
收据联系是依据收据当事人的收据行为而发作的收据上的权力职责联系。因为收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确保、付款等多种收据行为,收据联系也就有发票联系、背书联系、承兑联系、确保联系、付款联系等多种收据联系,从而在收据当事人之间发作了收据上的权力职责联系。
2、收据联系的当事人
收据联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收据权力,承当收据职责的法律联系主体。依据我《收据法》的规则,收据当事人是指在收据上签章并承当职责的人和享有收据权力的人,包含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确保人、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等。在这些收据法律联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所以个人,也可所以法人,还可所以国家。
收据当事人可分为根本当事人和非根本当事人。根本当事人是随发票行为而呈现的当事人。如汇票与支票的根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根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根本当事人是构成收据联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收据上的法律联系就不能建立,收据也就无效。非根本当事人是在收据签发之后经过其他收据行为而参加到收据联系中的当事人。如承兑人、确保人、背书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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