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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1:09

各市、县、区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为实在保护因工伤残农民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依据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4〕18号)“1至4级伤残农民工可试行一次性享用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的规则,结合我省实践并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请仔细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要按规则仔细做好因工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作业,实在保证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关于跨省或跨统筹区域活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时间待遇可试行一次性付出和长时间付出两种方法,供农民工挑选。农民工一次性享用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的,需由自己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经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赞同后方可处理。    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收取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含应长时间付出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待遇付出规范依照统筹区域最终一次发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伤残农民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时年纪之差和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核算,详细规范为:一级,每满一年发给2.2个月;二级,每满一年发给2.0个月;三级,每满一年发给1.8个月;四级,每满一年发给1.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   一至二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收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60个月的,按60个月核算;三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收取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50个月的,按50个月核算;      患职业病的伤残农民工;一次性收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增发30%。    三、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时,应由自己或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签署协议,一次性收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停止工伤保险联系,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此项也应在签署的“协议”中予以清晰。    四、1至4级伤残农民工已按月收取工伤保险长时间待遇的,不再按上述规则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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