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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本意不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4:28
离婚后的男方凭着自己的“文字功底”,对离婚协议书中的有关内容作了“全新”解说。
汪先生的抗辩与离婚协议原意显着不符,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汪先生帮忙将约好的一套房子过户到殷女士名下。
【事例】
汪先生和殷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两边于2006年3月到闵行区婚姻挂号处签定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好了两边所育之子由女方抚育,男方不承当儿子任何抚育费用;坐落古美路上的一套产权房归女方一切;离婚后男方帮忙女方处理房子产权人改变手续等内容。
离婚后,汪先生却未能按约好将房子过户到殷女士名下,殷女士只好诉诸法令,恳求法院判令汪先生帮忙处理这套房子的产权改变挂号。
汪先生对离婚的现实及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实在性均无贰言,但其以为关于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自己有不同的了解——
离婚协议书约好一套房子“归殷女士一切”,仅是归其寓居,并非将产权给殷女士;协议书中所称的“过户”,是将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并不是过户给殷女士。因而,他不同意诉讼恳求。
【审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于2006年3月签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在两边自愿的基础上,经政府有关部门承认后构成的,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应依法确定有用。
离婚协议书中已清晰约好,本案所争房子产权归殷女士一切,汪先生应在离婚后帮忙殷女士处理过户手续,所以殷女士的诉讼恳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撑。
汪先生的抗辩与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原意显着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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