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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许茨工厂公司诉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3:40

上诉人(原审原告):Schütz Werke GmbH & Co.KG(许茨工厂公司,简赞许茨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简称山海公司)
一审案号:(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9号
二审案号:(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0号
要义
技能特征同等的确定,权力要求中技能术语的解说,所谓变劣的技能计划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案情
一审查明的现实
许茨公司是专利名称为“带托板容器”、专利号为ZL92102563.7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有两项独立权力要求,许茨公司对榜首项建议权力,该项独立权力要求为:“一种用于盛放液体的带托板容器,它具有一个带有可封闭的注入开口与排出开口的塑料制的内容器和一个贴靠着内容器的、由薄金属板制成的或由金属栅格构成的外套,以及一个设置来经过叉车、货架操作器械或其它设备来进行转移的托板,该托板规划成用来形状合作地包容内容器以及固定外套的底盘,该底盘固定到托板框架上,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该排流槽带有一个细微的斜度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上的排放接头,该排放接头用于衔接排放龙头,其特征在于,一体制出的底盘的与内容器的排流底部相匹配的底部规划成本身支撑结构并具有加强筋,并且这些加强筋的底部处在一个一起的水平平面上”。许茨公司向法院供给了两只IBC集装桶,其间一只为法院工作人员至山海公司处作依据保全时查封(简称集装桶A),另一只为许茨公司托付案外人上海正丸机电化工技能研究所从山海公司购买(简称集装桶B)。据此,许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山海公司:1、当即中止出产和出售侵略许茨公司“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的产品;2、当即毁掉一切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出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在《中国化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判理和成果
一审法院以为,许茨公司专利权力要求中清晰“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该排流槽带有一个细微的斜度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上的排放接头”,并且阐明书中特别指出,设置歪斜的排流底部的长处在于能够排空容器内的剩下液体,因而“浅排流槽带有斜度”是许茨公司专利的一个必要技能特征。山海公司出产的集装桶A和B的内容器底部的槽与顶部合模槽在宽度及形状上并不相同,而底盘上却有一个槽与内容器底部的槽相合作,且山海公司底盘加强筋自边际至中心槽在横向上深度逐步减小构成横向的聚流结构。归纳上述现实,确定山海公司内容器底部的槽系排流槽。许茨公司称集装桶A和B内容器底部的排流槽及对应的底盘带有一个细微的斜度。榜首,仅凭肉眼无法观测到内容器及底盘有斜度;第二,底盘加强筋的深度在纵向上自后壁向前壁并未逐步减小,不能反映出底盘有斜度;第三,许茨公司没有供给其他依据证明斜度的存在。因而,许茨公司供给的依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建议。许茨公司称山海公司内容器排放接头的方位显着低于其底部,并在排流槽方向构成一个落差,该落差同等于一个斜度的技能特征。经审查,无论是集装桶A仍是B,其排放接头的方位皆未低于底部,而是在内容器前壁的底端,这种规划是内容器排放液体的基本要求。许茨公司专利中斜度规划的底子意图在于排空残液,因而,排流槽的斜度规划与排放接头的底部方位规划是以不同的手法,完成不同的功用,到达不同的作用。故许茨公司关于同等特征的建议难以支撑。综上,山海公司产品内容器的底部具有浅排流槽结构,但该浅排流槽并不带有细微斜度。因为山海公司出产的集装桶内容器底部的排流槽并不带有细微的斜度,因而山海公司出产的集装桶的技能特征并未悉数落入许茨公司专利维护规模,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定对许茨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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