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和休养期间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22:23
2014年5月11日起,尹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整理炭块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10月25日,尹某在整理炭块时,不小心被砸伤。尔后,尹某未再到单位作业。后尹某被认定为工伤,罢工留薪期确定为3个月。2015年8月,尹某向平阴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要求公司付出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
对尹某发作工伤之前,公司应付出双倍薪酬无异议,两边争议的焦点是,该公司应该付出尹某罢工留薪期间和期满后,即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双倍薪酬差额吗?假如付出,应该依照什么规范核算?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第8条第2项规则: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的双倍薪酬,是根据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作合同法规则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所发生的法令结果,并非是劳作者供给劳作的对价给付,因而,双倍薪酬不归于劳作报酬的领域,具有赏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则:“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付出。”已然劳作者在罢工留薪期间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同正常作业期间没有差异,那么,劳作者在罢工留薪期内就有权取得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用人单位违法应遭到的赏罚不能因劳作者因工受伤或许患职业病而得到革除,劳作者是否处于罢工留薪期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付出劳作者双倍薪酬并不发生影响。所以,罢工留薪期间,尹某虽因工伤未上班,但因两边并未免除劳作联系,归于劳作合同履行期,单位在承当尹某罢工留薪期薪酬的一起,还应该付出其未依法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
那么,罢工留薪期满后,即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的双倍薪酬应该依照什么规范核算呢?《山东省企业薪酬付出规则》第31条规则:企业没有组织劳作者作业,劳作者没有到其他单位作业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70%付出劳作者根本生活费。本案中,公司未有依据证明尹某在罢工留薪期满后到其他单位作业,而且也未组织其到本单位作业,故笔者以为,这期间双倍薪酬的核算基数应该按此规则履行。
裁定委审理后,判决公司付出尹某2014年6月至2015月4月的双倍薪酬差额26295.8元。
对尹某发作工伤之前,公司应付出双倍薪酬无异议,两边争议的焦点是,该公司应该付出尹某罢工留薪期间和期满后,即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双倍薪酬差额吗?假如付出,应该依照什么规范核算?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第8条第2项规则: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的双倍薪酬,是根据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作合同法规则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所发生的法令结果,并非是劳作者供给劳作的对价给付,因而,双倍薪酬不归于劳作报酬的领域,具有赏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则:“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付出。”已然劳作者在罢工留薪期间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同正常作业期间没有差异,那么,劳作者在罢工留薪期内就有权取得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用人单位违法应遭到的赏罚不能因劳作者因工受伤或许患职业病而得到革除,劳作者是否处于罢工留薪期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付出劳作者双倍薪酬并不发生影响。所以,罢工留薪期间,尹某虽因工伤未上班,但因两边并未免除劳作联系,归于劳作合同履行期,单位在承当尹某罢工留薪期薪酬的一起,还应该付出其未依法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
那么,罢工留薪期满后,即2015年2月至4月期间的双倍薪酬应该依照什么规范核算呢?《山东省企业薪酬付出规则》第31条规则:企业没有组织劳作者作业,劳作者没有到其他单位作业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70%付出劳作者根本生活费。本案中,公司未有依据证明尹某在罢工留薪期满后到其他单位作业,而且也未组织其到本单位作业,故笔者以为,这期间双倍薪酬的核算基数应该按此规则履行。
裁定委审理后,判决公司付出尹某2014年6月至2015月4月的双倍薪酬差额262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