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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4:40
保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假如两边当事人建立保管合同的话,保管人与被保管人是需求依照合同的内容来实行各自的职责的。假如有违约行为的,需求承当违约职责。那么,保管人的职责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则,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职责。为此,保管人的职责有: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适当的留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相同的留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仁慈管理人的留意。
2、当事人能够约好保管场所或许办法。当事人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实行;没有约好的,应当依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意图以及诚笃信用原则确认保管场所和办法。
3、保管人不得私行改动保管场所或许办法。但是在紧迫情况下,不改动保管场所或办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保护寄存人的利益能够改动保管场所或办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
5、亲身保管保管物的职责。依据《合同法》第371条规则,保管人须亲身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还有约好不得将保管职责转托给别人实行。
在保管合同实行过程中,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赞同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即应当亲身保管保管物。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不在此限。如两边当事人约好,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身保管时,能够不经寄存人赞同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法令要求保管人亲身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买卖的安全、安稳具有重要意义。在公民之间因为彼此帮忙而缔结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根据公民之间彼此信赖的联系而缔结的。例如甲托付乙保管一个存折,主要是根据甲对乙的信赖。甲假如对乙不信赖,不会容易将存折交给乙保管。正是因为甲对乙的信赖,即甲坚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牢靠,又能按期偿还,所以才将存折交给乙保管。假如乙私行将存折转交第三人保管,就孤负了甲对他的信赖,而且可能给甲带来丢失。
保管人亲身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职责。保管人违背该职责,私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使保管物因而形成危害,保管人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对保管物形成的危害着重的是根据保管人转保管的差错形成的危害。即:假如保管人不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而是自己亲身保管,就不会发作这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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