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机动车牌照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23:25日子中总会遇到一些哭笑不得的工作,比方早晨起来出门用车时发现车牌没了,大部分人会挑选报警然后火急火燎的打车上班。那么这种盗机动车车牌应该怎样进行处理?会遭到什么样的处置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一些法令知识,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偷盗机动车车牌的行为不该定偷盗罪。
其行为尽管表面上契合偷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隐秘盗取的办法,将别人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或许第三人的操控之下而不合法占有,可是,偷盗罪以数额较大为科罪量刑的要件之一,并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起伏的决定性要素。司法解说对偷盗数额有必定的规范:
(1)“数额较大”一般以“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规范;
(2)“数额巨大”一般以“5000元至2万元以上”为规范;
(3)“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规范。一起规则,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认本地区履行的数额规范。因为偷盗的仅仅车车牌,其铁板的价值也就几十块钱,从数额上核算不能用偷盗罪来给其行为科罪量刑。
二、偷盗机动车车牌的行为不该定偷盗国家机关证件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则:假造、变造、生意或许偷盗、争夺、消灭国家机关的公函、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操控或许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车车牌是否归于“国家机关证件”存在着争议。一般意义上讲,“国家机关证件”的解说也便是:“国家机关制造、颁布的,用以证明身分、职务、权利义务联络或其他有关现实的凭据”。
1998年5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偷盗、掠夺机动车案子的规则》第七条规则:假造、变造、生意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处置。由此可见,其时车车牌归于国家机关证件。可是,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处理与偷盗、掠夺、欺诈、争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规则:“第一条明知是偷盗、掠夺、欺诈、争夺的机动车,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以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科罪……(五)供给或许出售机动车来历凭据、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据的;(六)供给或许出售假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据、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据的。”
“第二条假造、变造、生意机动车行驶证、挂号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则,以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证件罪科罪,……”,由此可见,机动车行驶证、挂号证书归于国家机关证件,而机动车车牌不归于国家机关证件。依我国广义司法解说前文遵守后文、狭义司法解说效能高于司法性文件的通行理念,并从最高司法当局对同一问题作不同规则的技术性需求,应当理解为机动车车牌不再作为国家机关证件。所以,偷盗机动车车牌的行为,不能确定为偷盗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偷盗机动车车牌的行为不该确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确定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选用挟制或许挟制的办法,强逼资产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资产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操控或供给产业性利益。敲诈勒索的行为办法是挟制和挟制。其实可以引起别人心思上惊骇的精力强制办法,终究结果是致使被害人发生惊骇心思,并根据该惊骇心思而不得不处置产业。
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不只侵略公私资产的所有权,还危及别人的人身权利或许其他权益。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有必要具有不合法强索别人资产的意图。盗取机动车牌后,留下联络办法,其行为自身并不是挟制和挟制,也不会是被害人发生惊骇的心思。被害人交钱赎车牌,往往是根据怕麻烦的心思。所以,在客观方面上,并不契合敲诈勒索罪。
干流观念以为盗取车车牌这种行为没有构成偷盗罪,所以不该该进行刑事处置,但应该采纳罚款等治安处置手法。若盗取机动车车牌后又进行敲诈勒索等,则触及惩罚。假如你有相关方面的疑问,欢迎联络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