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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0:02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对股东大会的权利作出如下规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整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组织。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 抉择公司的运营政策和出资计划;② 推举和替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③ 审议同意董事会的陈述;④ 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许监事的陈述;⑤ 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决算计划;⑥ 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补偿亏本计划;⑦ 对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作出抉择;⑧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抉择;⑨ 对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清算或许改变公司方式作出抉择;⑩ 修正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规矩的其他职权。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方式共同表示同意的,能够不举行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抉择,并由整体股东在抉择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矩,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证监发[2006]21号)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矩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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