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4:4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员工采暖费补助有关事项的告诉
(长府发〔2006〕2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组织: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乡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定见》(建城〔2005〕220号)精力和吉林省乡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员工热费补助有关事项的告诉>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践,决议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不再实行本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方法,采暖费补助直接发放给员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采暖费补助目标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工作、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员工采暖费补助资金按原途径处理。
三、采暖费补助规范,机关、工作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员工住宅钱银分配施行细则的告诉》(长府发〔1999〕86号)规则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宅面积暂控规范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员工年采暖费补助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员工住宅面积暂控规范(平方米)×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员工住宅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则和本单位的实践情况,参照本告诉规则的补助规范,确认各类人员的补助额。
离休人员按住宅面积暂控规范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助,发放途径不变。
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助由原工作单位担负和发放。改制、破产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与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助由社保组织审阅和发放。
退休人员未住集中供热房子,原享用35元/年采暖补助的,施行“明补”后,和其他退休人员相同按新规则的规范发给采暖费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原单位处理,原单位已改制、破产并参与社会保险的,由社保组织审阅和发放。
五、最低日子保证户中享用采暖费减免的,仍按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目标优惠扶持方针的规则》(长府发〔2005〕44号),由民政部分审阅,给予减免。
六、员工按规范获得的采暖费补助,根据有关规则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员工采暖费补助原则上一次性发放,也可分期发放,但必须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发放到位,用热户均应在采暖期到来之前交齐采暖费。
八、员工采暖费施行新的补助方法后,本因由单位自行供热的员工宿舍,也要向用热户收取采暖费,其供热门应按经营性供热单位进行办理。
九、各供热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供热运转服务办理,仔细实行供用热合同,确保安全、均衡、安稳供热。发作晚供、停供或供热质量低于规则规范时,应按有关规则交还用户采暖费。
十、本告诉由市房地产办理局担任解说。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八日
发布部分: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08日 施行日期:2006年10月08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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