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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2:31
《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所有人与运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作交通事故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运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因此在侵权职责法实施后,关于车辆运用人驾驭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且该运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当补偿职责,关键在于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作是否具有差错。且依据该条规则,即使车主承当补偿职责,各职责人之间承当的是按份补偿职责,而非连带补偿职责。
本事例主审的人民法院以为车主将自己的车钥匙交与别人,由别人运用该机动车,听任了别人再将该机动车转借给第三人运用的可能性。因车主对机动车运转支配权的行使存在必定差错,该差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判定车主承当部分补偿职责。
【事例剖析】
王某是怀安县左卫镇人,于2009年12月购买了一辆夏利轿车。因王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而其搭档孙某有驾驭证,王某遂将该车的另一把车钥匙交给孙某,孙某也常常驾驭王某的车辆外出就事。本年8月17日,王某、孙某和朋友华某等人吃完饭后,一同到歌厅歌唱。华某的亲属因事需借用王某的车辆。王某其时正在歌唱,该亲属便未经王某赞同,从孙某的手中拿到了车钥匙,并交给华某。华某开车送亲属回厂上班后,又私自驾车去接朋友,路上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一人逝世,王某的车辆也损坏作废。王某将孙某、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补偿相关丢失。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王某作为车主,对车钥匙办理不善,应承当相应职责;被告孙某随意将自己持有的车钥匙交给华某,对其保管的车钥匙未尽到应有的保管职责,存在必定差错;被告华某是直接肇事者,应承当相应补偿职责。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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