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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不够被拒录取 考生状告海门人事局败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3:46

小强经过辛苦备考,书面考试、面试总分独占鳌头,却由于身高不行,与他报考的江苏省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法令局岗位坐失良机。为此,他将海门市人事局告到了法院。日前,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了原告小强的诉讼恳求。
2006年8月,海门市人事局经过海门人事人才网站、《海门日报》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发布了《2006年海门市市属事业单位应考选用工作人员简章》,决议揭露招录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小强报考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法令局城管行政法令队员的职位,他的书面考试与面试的成果均独占鳌头,但体检不符要求,原因是城管行政法令队员的身高要求是1.70米以上,而小强是1.65米。
小强以为,在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拟定的《公务员选用体检通用规范(试行)》中,没有对身高、体重等容颜方面的要求作任何约束性的规则,因而《简章》对报考人员身高的约束性要求没有合法根据。现在倡议文明法令,不一定非得身高马大才干法令,身高约束实际上是一种轻视。小强遂一纸诉状将海门市人事局推上被告席,打起了这场因身高不被选用的行政官司。
被告人事局以为,根据城管法令岗位的特别性而设置的身高要求契合有关规则。在体检时发现原告的身高不契合《简章》规则的条件,因而决议不予选用原告并无不当,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以为,法令、法规对相关部分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没有禁止性规则,人事部《事业单位揭露招聘人员暂行规则》关于“应聘人员有必要具有习惯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规则,能够作为被告对城管行政法令局岗位设置身高条件参照的根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法令局具有部分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属特别岗位。被告因而参照《公安机关选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规范》设置招录人员的身高条件,具有合理性,能够作为被告决议是否选用的根据。且被告对一起招录的其他岗位均未设置身高条件。故被告以原告身高不契合招录条件为由不予选用原告并不违法,原告小强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撑,遂依法作出判定,驳回原告小强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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